记者昨天获悉,因擅自将红学家周汝昌题写的“曹雪芹家酒”用在白酒外包装上,唐山曹雪芹酒业有限公司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周汝昌5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2000元。
1994年6月,周汝昌参加了河北省曹雪芹研究会成立大会及学术研讨会,参会期间应邀题写了“曹雪芹家酒”等书法作品。曹雪芹酒业公司随后将这些字用于大门牌楼上。但周汝昌发现,曹雪芹酒业公司在将上述书法字体个别比画修改后,用在其生产的“曹雪芹家酒”及“曹雪芹酒”外包装及酒瓶上,为此周汝昌起诉到法院,索赔100万元。
曹雪芹酒业公司在庭审时答辩认为,白酒包装及广告中使用的字迹不是周汝昌的原作,而是公司经过多次修订并面向社会征集而来的,不同意赔偿。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曹雪芹酒业公司未经许可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周汝昌的书法作品,并进行修改,侵犯了周汝昌对书法作品享有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及获得报酬权,据此作出上述判决。(郭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