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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水“买场”:谁为“潜规则”埋单?

时间:2006/5/26 15:29:48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前天,张先生在福州五四北路某大酒楼宴请一位久未谋面的好友。席间,考虑到朋友的口味喜好,张先生特意点了某知名品牌的红葡萄酒,不料服务员却回答“我们这里没有这个牌子的酒”,然后不厌其烦地推荐起另一种牌子的酒,弄得张先生十分扫兴。 

    其实,张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为数不少的中高档酒楼饭店在啤酒、葡萄酒以及白酒等各类别酒水中,往往只销售一至二个品牌产品。许多人难以理解,如今市场上的酒水品牌层出不穷,日益丰富,为什么在酒楼饭店里,消费者可选择的范围却更小了? 

    经过调查,记者发现,在这一现象的背后其实包含着一项行业“潜规则”,一条隐藏的利益链。其中,一些酒厂或是经销商是始作俑者,作为重要的销售终端,部分酒楼、饭店、酒吧等餐饮娱乐场所则以渠道优势占据稳赚不赔的位置,而最下方拴住的是无奈的消费者。 

    酒水经销兴起“买断”之风 

    事实上,酒店服务员之所以力荐某品牌酒水,与这一品牌的酒水质量无关,而是因为该品牌的厂方销售代表或经销商通过现金或酒水抵扣方式支付了“专场费”,并与酒店之间达成“买断”协议,约定酒店只能销售该品牌的酒水,而不准其他品牌进场促销。 

    据了解,近年来,酒类产品多处于买方市场,产品竞争激烈。尤其是中高档白酒或葡萄酒,除了逢年过节,普通人群在家庭日常生活的消费量很少,而那些成为商务往来、会亲聚友等重要场所的酒店、酒吧等,酒水需求量大,能实现的利润也比较高。因此,这类餐饮娱乐场所就成了酒水经销商“攻城拔寨”的目标。 

    “拿下这些被称为‘销售终端’的场所,付费方式有很多。”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刚开始,是一些知名度相对较低的酒水品牌,为了开拓市场,以各种优惠条件给予店家“甜头”,其后逐渐演变为支付“进场费”,进而衍生出场地“管理费”、专场“促销费”、“展示费”等多种形式。 

    “要进店,钱铺路。”就这样,在酒类商品价款之外,纷繁多样的“买场”方式,逐渐变成一种行业“潜规则”。这一现象愈演愈烈,如今,一些酒楼饭店索要的价码见涨,加剧了酒水品牌的终端竞争,最终演变出明显排斥正当竞争的“买断”——我供货方给你酒楼饭店等终端一笔钱,你进我的货,其他同类厂家的货就不能进了,这就是所谓的“专场费”。 

    与此同时,“潜规则”所需的高额费用,使得那些进入区域市场较晚的酒水品牌很难“同台竞技”。采访中,一位来福州市场做了一年多葡萄酒经销的李先生告诉记者,现在一些中档酒楼的年买断费已达到10万元。他无奈地说:“没有酒厂的买场‘支持费’,销售很难做,只好放弃。” 

“潜规则”有损消费者利益 

    从“进场费”到“买断制”,看起来只是酒水经销商花了大价钱“收买”部分酒楼饭店,来打开销售通道。然而,正是这种买场经营,买断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近年来,因为酒水消费与酒楼饭店发生纠纷的消费投诉时有发生。省消委会秘书长刘友榕告诉记者,部分酒类商品在酒楼中买断经营,其实是一种变相的强制消费。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很无奈,几个人入了座、点了菜,一般不会因为餐馆、酒楼没有自己想要的酒而拂袖而去。因为谁也不知道,去的下一家酒楼会不会有自己想要的品牌。没有哪家酒店会公开挂出告示说“本酒楼只卖某某牌酒”,但加入这种“潜规则”的酒楼饭店多了,便成了行业性的行为,从而扼杀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品牌没得选,价钱还很贵。据了解,酒水销售已成为相当一部分酒楼饭店的重要利润点。许多消费者都知道,酒楼等餐饮场所的菜金还可能打折,但酒水全都不打折,并明示“谢绝自带酒水”。采访中,一位生产自有品牌、也代理某知名品牌的酒水经销商声称,为保证利润空间,这些高额进场费或专场费,自然会被均摊到生产和经营成本中。也就是说,“羊毛出在羊身上”,真正买单人最终仍是消费者。他举例说,这样下来,一瓶成本在20元左右的红葡萄酒,在酒楼至少会被卖到80元,价钱翻了两三番。 

    在分析“潜规则”带来的危害时,刘友榕认为,企业追求利润本无可厚非,但一些酒楼饭店与酒水经销商在“潜规则”下进行的暗箱操作,人为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违背了起码的商业道德,也使那些以质取胜和诚信经营的企业,在现实竞争中成为受害者。 

    价外款“买场”涉嫌商业贿赂 

    尽管一些酒水厂家或经销商与酒楼饭店认为,“潜规则”操作是你情我愿的商业行为,但这样由“钱包厚薄”“贿赂”来的终端,最终能买来永恒市场吗? 

    在省工商局,记者看到一份近期出台的《关于查处酒类商品等经营活动中商业贿赂行为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表示,酒类经营者为使酒楼购买本企业的商品,以各种名义诸如进场费、场地保管费、专场促销费等,额外支付给酒楼的现金或实物;酒类商品经营者为鼓励酒楼服务员向消费者推荐本企业商品,根据服务员开启的本企业商品的瓶盖或标贴数量,直接支付的“开瓶费”等,都将被视为“商业贿赂”行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尚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可处以20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 

    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的工作人员解释说,认定商业贿赂的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其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这一定义的实质在于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称“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以部门行政规章的形式,首次将特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为“商业贿赂”。 

    据了解,仅今年3月以来,在我省工商局查处的46起商业贿赂案件中,就有13起涉及到酒类商品经销领域。省工商局有关人员举例说,某品牌葡萄酒经销商同时与当地7家酒楼签订了专场销售协议,约定该酒楼不得让其他品牌葡萄酒入场或上柜,并以“场地保管费”的名目支付“进场费”,进行专场销售。如此任其发展下去,显然会影响企业经营者之间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阻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最终损害的是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此外,由于“进场费”往往不入账,酒楼经营者所获取的实际利润往往高于账面上的利润,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目前商业贿赂的定义较为宽泛,公众对这一概念普遍存在着认知模糊。而商业贿赂一般是一对一的交易,隐蔽性强、取证难,工商部门希望社会力量能积极参与提供线索,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 记者 姚瑾 实习生 林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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