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6日,襄汾县工商局查处一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当事人襄汾县鑫金名烟名酒副食店业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工商局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包装55个,予以销毁;罚款10000元。
2006年3月上旬,当事人购进标有北京五星青岛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箱装青岛啤(100630ml)260件,在襄汾县南大街其门店内,以每件2 5元进行销售。截止查获之日,共销售205件27元,共收货款5535元。经北京五星青岛啤酒有限公司鉴定,该商品的外包装箱非本公司生产,该公司也从未授权任何厂家生产经营该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