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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销商支付酒水“专卖费”判为商业贿赂

时间:2006/2/17 10:17:11 来源:天府早报

    啤酒经销商为确保自己的独家经营地位,向一些餐饮娱乐场所支付所谓的“专卖费”,以达到排挤其他商家独卖自家啤酒的目的。记者昨(16)日从省工商局获悉,西充县一啤酒经销商的这一行为已被一审法院认定为商业贿赂。据悉,以“专卖费”的名义进行商业贿赂遭到查处,在四川省尚属首次。

    每月付专卖费2500元

    2005年下半年,西充县工商局接到举报称,该县乡味楼火锅店和金口岸歌城长时间以来,只准许向顾客提供某一品牌的啤酒销售,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工商执法人员随后经调查发现,上述两场所的供酒商均为西充县华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星公司),且该公司还与乡味楼火锅店和金口岸歌城签有专卖协议。

    据查,华星公司在2004年4月与乡味楼火锅店签订的《联合销售协议》中称,火锅店专销该公司经营的某品牌啤酒,并只能允许该品牌促销员进场促销,为此华星公司先一次性向火锅店支付了专卖费2.5万元,以后每月再支付专卖费2500元。

    另外,华星公司又在2004年11月与金口岸歌城签订的《联合销售协议》中约定,从2004年12月1日至2006年6月1日,金口岸歌城专销该公司经销的某品牌啤酒,不能允许其他任何品牌的促销员进场,华星公司则为此向歌城提供一块价值6500元的广告牌。

    一审认定专卖费属商业贿赂

    根据上述事实,2005年7月,西充县工商局认定华星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商业贿赂,由此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实施经济处罚3万元。华星公司不服,于2005年8月将西充县工商局告上法庭。西充县法院一审认定,华星公司在每月销售金额不等的情况下,定期定额支付的专卖费并非返利费,其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并判决维持西充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正勇 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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