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关于地理标志管辖权的争执,“两股道”管理模式对国内外市场主体的困扰由来已久。早在1993年修改商标法实施细则时,已把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纳入商标法律保护体系。1999年,国家质监局发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对原产地标志实行强制登记,要求任何地方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必须依据此项规定执行,至此,国内地理标志注册管理出现第二股道。
问题是地理标志两种管理体制,不仅导致多方面的不一致,而且会造成不必要的市场资源浪费。
一方面,导致市场主体无所适从。对同一地理标志由两个部门按不同行政程序审批注册,不仅加重了市场主体的负担和运行成本,导致权利人之间的冲突。且两种注册程序并存,尽管都是出于保护目的,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和商品专用权的冲突,使得一些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反而得不到应有保护。
另一方面,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原产地的审查与商标审查,必须保证审查的不冲突,特别是使用的不冲突。因而,无论是原产地审查还是商标审查,都必须建立一个庞大的检索系统,才能保证地理标志审查不出现冲突,但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浪费国家的行政资源,背离了改革方向,从而给企业带来麻烦,给经济秩序造成混乱。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这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中国已加入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也与许多国家达成关于相互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双边或多边协定。
目前国际上对于地理标志保护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专门立法,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特殊工业产权看待。以法国的《原产地名称法》为代表,有19个国家专门立法保护地理标志。二是运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即是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纳入到商标法体系。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等普通法系的国家都是采用商标立法方式保护。
目前,中国有关地理标志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商标法、农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一些部门规章中,但却没有一部专门的地理标志立法。有法律界人士建议,选择专门立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尤为重要,同时,进一步确立明确的执法主体,成立专司地理标志保护的职能机构,直接负责地理标志的审核、注册、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切实杜绝地理标志的盗用和滥用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