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黎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企业注册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一家干红酒生产企业在本公司生产的干红葡萄酒标识上使用了与“绿色食品图形”注册商标近似(与绿色食品标志相同)的标识,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
经查,该公司从2005年11月16日起,在自己生产的干红葡萄酒标识上使用了与“绿色食品文字+图形”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据当事人交待,这批干红葡萄酒共生产了2000箱(每箱6瓶),货值约8万元。
“绿色食品文字+图形”商标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的证明商标,当事人未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擅自使用与“绿色食品文字+图形”商标近似的标识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昌黎县工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销毁现存商品上的侵权标识1.2万个,没收并销毁未使用的侵权商标标识1.8万个,并处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