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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改 不能让腐败分子钻空子

时间:2006/1/12 9:30:26 来源:检察日报
    ——安徽黄山粮食系统腐败窝案敲响国家储备粮销售安全警钟  
    国家储备粮为何成了"唐僧肉"? 
    2003年以来,我国粮食购销体制改革逐步向纵深推进,国家先后出台政策,要求国有粮食购销(收储)企业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以最低限价销售原有国家粮食储备库存 ,同时对于2003年6月1日以后新收购的粮食,按照放开价格、随行就市、自负盈亏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经营。然而,自2004年10月以来,安徽省黄山市两级检察机关在查办发生在该市粮食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时却发现,一些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钻国家粮改政策的空子,在销售国家储备粮(老粮、陈化粮)过程中,大肆套取、截留国家资金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甚至发生了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其发案时间相对集中,作案手段遮人耳目,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对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稳定危害甚大,应该引起重视和关注。 
    一封举报信撕开粮食企业职务犯罪口子  
    胡跃建是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年8月至2005年2月间,在国有储备粮销售和粮食保管器材采购业务中,他先后8次收受个体粮食经营户及保粮设备供应商贿赂2.6万元,并且为之谋取利益。2005年8月,胡跃建被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对胡跃建受贿案件的查处缘于一封反映休宁县粮食收储公司有关问题的举报信,而这封举报信也成为后来检察机关突破该市粮食购销系统窝案串案的导火索。2005年4月,休宁县检察院收到举报信后,结合前几年查处此类案件的经验,很快查清了胡跃建的问题,并且发现了高达200余万元的账外资金。  
    胡跃建案件的成功突破引起了黄山市检察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他们联想到半年前该市屯溪区检察院在粮食系统查处的类似案件,粮食购销系统的问题在整个黄山市会不会带有普遍性?于是,他们立即派人前往休宁县检察院,调查分析办案中出现的新情况,并将屯溪区、休宁县的粮食收储公司案件及安徽省其他地方办理的粮食系统案件作一分析比较,得出这样的结论:黄山市粮食购销系统在处理国家储备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严重,极有可能是窝案串案。  
    事实证明了这个判断。根据有关案件带出的线索,在黄山市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自2004年10月至2005年7月,该市两级检察机关在粮食购销系统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15件15人,占到了同期该市立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34%。  
    黄山市两级检察院在该市粮食购销系统查办的系列案件,得到了当地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的支持和关注。黄山市委书记王启敏在有关材料上作出批示,要求分析原因,采取措施严加防范。他还在该市市直机关干部大会上对粮食系统发生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和批评,要求各单位引以为鉴。  
    与此同时,安徽省其他地方的检察院也在粮食系统展开了较大规模的查案工作。自2004年1月至2005年11月,该省检察机关共在粮食系统查处案件195件230人,有力地打击了这一重点领域的职务犯罪。  
    粮食企业种种作案"机关"  
    黄山市检察机关查处的这15起案件涉及该市所属的三区四县,除1起发案单位为区直属粮库外,其他均为县区的粮食购销(收储)公司。涉案的15名犯罪嫌疑人中有10人系粮食购销企业的经理、副经理,4人是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该引起注意的是,15人中,有11人涉嫌受贿犯罪。办案检察官称,这明显有别于以往。  
    这些案件还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作案时间主要集中在2003年下半年至2005年初国家出台政策性处理老粮期间。15起案件中有12起发生在这一时间段,一些单位的"小金库"也多在此期间设立。作案环节则集中在储备粮的流转环节即粮食的购销过程中,他们利用政策性处理老粮、陈化粮之机,收受购粮户的贿赂款,15人中有8人收受了购粮户的贿赂款。另外则是在购买、维修保粮设备和建设、维修粮库过程中分别收受保粮设备供应商、承包商的贿赂,还有2人私分了粮食差价款。  
    仔细分析这些案件的作案手段就会发现,这些案件不仅手段隐蔽,表现形式也多样,甚至可以说是"各显神通"。办案检察官总结出6种作案手段:  
    一是与购粮户签订合同销售老粮、陈化粮时价格较低,而履行合同的时候,适逢市场上粮食价格上涨,购粮户见有利可图,为了尽快拿到粮食而主动送给粮食购销企业负责人钱物;  
    二是粮食购销企业在与购粮户订立合同时,故意订得比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低,暗中约定好具体回扣比例;  
    三是粮食购销企业负责人利用职权固定为个别粮食加工企业提供质高量足价低的稻谷,然后以在粮食加工企业"分红"或拿"干股"的名义受贿;  
    四是一些财务人员利用开票、开提货单、汇款等职务之便,收受业务单位的好处费;  
    五是粮食购销企业的负责人利用其购买、维修保粮设备的决定权,收受保粮器材供应商的贿赂;  
    六是在建设和维修粮库过程中,粮食购销企业负责人利用发包权、付款权等接受工程承包人的贿赂。  
    套取国家粮食资金花样翻新  
    黄山市检察机关在查处粮食系统案件过程中,还发现了这些粮食购销企业诸多违规之处,其中典型的就是采取收入不入账、弄虚作假的手段,大肆套取、截留粮食差价款,以设立账外"小金库"。该市三区四县7个发案单位都存在私设"小金库"的现象,其中黄山市黄山区粮食收储公司账外资金达400余万元,休宁县粮食收储公司账外资金达200余万元,其他发案单位的账外资金也从几十万元至上百万元不等。这些"小金库"成为滋生贪污、行贿、挪用公款犯罪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温床"。  
    令人吃惊的是,这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的手段也是五花八门。据办案检察官介绍,目前在粮食企业比较流行的手段就是多报粮食损耗变现后予以侵吞或者设立账外账。国家储备粮在购销和保管期间,会因为各种原因出现损耗,如水分蒸发、保管不善导致霉变等等。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的粮食主管部门也因此允许每年有一定的粮食损耗率,但实际损耗的计算,基本上是以购销企业自己上报的损耗数量为准。由于各种储备库数量多、储备的粮食情况也不尽相同,损耗原因又不一致,所以损耗往往难以计算,只能是企业自己知道,上级主管部门没办法加以监督。有的企业于是就乘机多报,多报的部分也只有少数几个人掌握,这样,出售变现后的资金自然就成为其"囊中之物"。  
    让粮食空转也是这些粮食购销企业瞒天过海的手段之一。在处理粮食时,购销企业伪造虚假的粮食购销合同作为销售予以上报,但粮食并未出库,然后他们就可以乘发放退耕还林粮食时作为新粮发放给农户,从中赚取差价。或者在采购新粮以轮换老粮时,少购多报,未购空报,以老粮做新粮从中套回差价款。对于以上述两种方式套取的差价款,要么予以侵吞,要么另设"小金库"。  
    此外,在粮食加工过程中也"能够"玩些猫腻。粮食购销企业将粮食加工产生的溢余粮少报或者不报,这些溢余粮售后的所得款就成了少数几个人的"刀俎鱼肉"--私分,抑或填充到"小金库"里去。  
    黄山市所属的一些发案粮食购销企业在处理国家储备粮过程中还发明了一个新"招":与购粮户签订两套合同,一明一暗,一真一假,从而赚取粮差。虚假的合同中粮食售价为国家下发文件中规定的最低限价,这套合同上报农业发展银行,而在企业财务上也作相应的处理,以最低限价入账,这样购销企业的财务账与农发行的银行专户账面平衡,账面上看没有什么问题。另一套真实的合同则为实际履行的合同,其表现形式有书面的,有口头的,售粮价格则高于最低限价。这之间的差价只有少数人知道,他们将差价款另存银行,或者放在购粮户手里,事后予以私分或作为"小金库"来使用。  
    休宁县粮食收储公司使用的就是这一招。办案人员发现,该公司在售老粮时与粮食经营户订立的第一份合同上稻谷的价格为每公斤0.78元,这是国家规定的最低限价。企业把这份合同上报农发行,实际上这是一份假合同。与粮食经营户订立并实际履行的第二份合同,其销售稻谷的价格为每公斤1.5元。从中赚取的巨大差价则放在企业的"小金库"里。  
    办案检察官点评  
    加强粮食资金监管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承担着对国家储备粮进行收购、保管、轮库、销售以及粮库的建设、维修,保粮器材的采购等工作,其所需资金都由国家负担,从农发行贷款,农发行对该资金实行监管,专款专用。国家和各级政府为确保各级粮库所储备的粮食数量和质量,还会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支付粮食的保管费用,补偿粮食的损耗损失,核减处理粮食的市场价格低于库存粮食均价的损失,以及购买保粮器材等等。  
    对于这笔巨大的资金流,如果监管不力,极易诱发职务犯罪和违法违规行为。黄山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唐晓文认为,监督不力导致权力失控是此类案件发生的一大因素。他说,一方面,由于粮食收储机构庞大,粮食经营、保管较专业,且损耗较大。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粮食系统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期,特别是近几年,粮食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经营粮食的个体队伍逐渐形成,买卖双方所形成的利益共同体趋于稳定,仅凭农发行,无法做到对国家资金的使用进行全方位监管。加之有的粮食主管部门用人失策,监管不力,也使职务犯罪发生成为可能。从黄山市案发的7个单位私设"小金库"来看,都存在着监管不力的情况,账外资金有的达几百万元,时间前后长达两年之多,而农发行和当地的粮食主管部门在此之前却未发现一家有账外资金的情况。  
    唐晓文还认为,处理储备粮的价格政策也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2003年初,安徽省有关方面出台了处理库存老粮的相关政策,并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确定了国家储备粮销售的最低限价,但不料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粮食市场行情就发生了变化,粮食价格上涨较快,比政府确定的最低限价要高出许多,从而形成了巨大的利润空间。这期间,黄山市各县区粮食购销公司销售粮食数量很大,仅休宁县粮食购销公司2003年、2004年销售的粮食就有近万吨。除通过招标拍卖的形式外,处理粮食的实际定价权掌握在各购销企业的负责人手中。个体粮食经营户为追逐利润,买到价低质高的粮食往往会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行贿来达到目的。巨大的利润也使一些粮食购销企业负责人抵挡不住诱惑,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采用秘密手段设立"小金库",用于私分,甚至直接侵吞差价款。  
    为粮企改革大局服务  
    黄山市休宁县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官张健升提醒说,从该市查处的此类案件看,粮食系统在销售国有储备粮过程中存在职务犯罪这一现象带有普遍性,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近几年,粮食系统正处于改制时期,一方面是下岗职工安置难以兑现,另一方面大量国家资金被套取、截留,甚者贪污、受贿,不稳定因素不容忽视,因此,检察机关既要严厉打击犯罪,又要做好疏导、解释工作,同时要注意把握政策,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对违法违规资金的收缴,既要考虑执法的严肃性,又要考虑职工的利益,保护和支持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不可单纯就办案而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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