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北中旺起诉日清华龙“大碗香”的系列方便侵权一事做出了一审判,要求华龙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识为“大碗香”的系列方便面,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而案件受理费15015元,则由华龙等方面承担。不过,华龙日清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李锋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日清华龙与中旺已达成和解,“大碗香”产销将如常进行。
据了解,去年底,河北中旺食品集团一纸诉状将河北祥隆泰超市和河北华龙面业集团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因是中旺认为,祥隆泰超市出售的华龙“大碗香”系列方便面不仅在商标上与“一宛香”注册商标近似,并且在产品的口味上也一致,更称众多消费者在购买时对两者分辨不清而使“一宛香”销量下滑。
(郭晓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