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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3/4 13:22:00 来源:食品伙伴网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有效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各项工作要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2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规范(试行)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的有关要求,为使我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职责明确、科学规范、程序合法、准确高效,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为食品(含保健食品)抽检监测工作牵头处室,负责抽检监测总体计划方案制定、协调督查、规范编制、文书印制、数据汇总、信息发布、分析评价和工作总结,以及组织对抽检监测工作培训、承检机构业务考核和承办抽样检验费用统一拨付等事宜。
(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食品监管处、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监管处分别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消费和保健食品领域全过程抽检监测任务的组织实施,具体包括:拟定国抽任务、民生计划、专项抽检实施计划和承检机构遴选、检验合同签订等事宜,以及跟进督促检验计划落实、对不合格样品进行核查处置、汇总检验数据、发布检验信息和总结抽检监测工作,分类编撰抽检监测分析评价报告等。
(三)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负责对超过期限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复查督办和跟踪处置,并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
(四)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对宁夏食品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平台和“食品抽检信息”专栏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实现抽检信息数据对接工作。
(五)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所配合相关处室开展专项抽检样品采集工作,并负责快速检验培训和指导。
(六)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抽样及配合承检机构完成抽样工作;负责对不合格样品进行核查处置和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将核查处置结果上报“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管理系统”。
二、设立秘书处
(七)为了加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的协调沟通,成立自治区食品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食品监管处、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监管处、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各确定1人参与秘书处工作。秘书处设在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
(八)秘书处主要职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交流;跟踪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动态信息并通报承检机构;制订并实施质量考核及控制方案;组织定期不定期对承检机构考核检查,适时组织盲样比对检验,及时记录汇总违规抽样、检验等违规行为,切实提升整体工作水平;及时组织自治区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对不合格样品进行分析研判,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依据。
三、方案制定和执行
(九)抽检监测方案制定遵循以下流程:1、由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制定总体计划数量和框架要求;2、由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食品监管处和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监管处按照抽检品种、抽检数量、检验指标、完成时限、工作要求等内容,制定各环节食品和保健食品抽检监测计划初稿;3、由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负责统一汇总并制订最终执行计划,经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后,统一印发抽检监测方案。
节令食品和专项抽检计划由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统一编制下达执行。
(十)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食品监管处和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监管处分别组织、协调、指导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承检机构,实施全过程的抽检监测工作。
四、承检机构确定
(十一)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食品监管处、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监管处按照职责分工和抽检监测计划框架,测算检验经费,筛选具有法定资质的承检机构,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或协商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承检机构,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十二)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负责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对承检机构进行盲样比对和检验质量考核,记录汇总违规抽样、不规范检验等行为,并督促整改。
五、抽检部署和培训
(十三)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和自治区民生计划有关要求,由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牵头,会同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食品监管处和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监管处组织召开由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检验机构参加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会议,组织开展工作部署和业务培训。
(十四)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食品监管处、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监管处和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的业务培训,确保抽检监测工作按计划、依规范有序开展。
六、样品抽取
(十五)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食品监管处、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监管处分别根据食品安全法律规定要求确定本环节的抽样单位。抽样单位可以是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可以委托承担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十六)抽样单位必须按照委托单位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规范》的要求,详细填写抽样单据。检验机构抽样时,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积极配合。抽样单位必须根据委托在规定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抽样任务。
七、样品检验
(十七)食品检验机构必须是经国家认可并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机构,具备与承检任务中食品品种、检验项目、检品数量相适应的检验能力。未经委托方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十八)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并逐一详细记录检验项目数据并留存备查。检验结果质量控制应采取加标回收、人员比对、设备比对或实验室间比对等多种质量控制方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十九)检验机构应当在接到抽检样品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负责完成检验样品信息录入、检验结果信息录入、检验结果列表汇总、检验报告送达、检验结果分析评价报告等相关工作。
八、检验结果审核与检验报告送达
(二十)各承检机构完成阶段性(某一品种或若干批次)检验任务后,应及时汇总检验结果,以表格方式每周五16:00时前向委托方报告。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消费环节和保健食品的样品检验结果,由承检机构分别报送各相关处室,并抄报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
(二十一)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食品监管处和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监管处接到检验机构报送的数据后,应及时进行检验结果数据审核,并向国家和自治区抽检监测系统平台确认报送数据。
(二十二)经有关处室审核确认检验结果数据后,检验机构应及时将合格检验报告上传至抽检监测系统平台,并寄送至抽样地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进行阶段性检验结果统计,一份按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和保健食品统计,分别报送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食品监管处和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监管处,另一份按环节和品种汇总统计,报送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
(二十三)不合格检验报告出具后,承检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检验报告一式6份按环节送达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并签字确认,同时将不合格检验结果汇总表分别抄送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和稽查局。
九、异议处理
(二十四)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被抽样单位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由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局联系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结束后,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及时将复检报告通过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上传。
(二十五)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或者对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存在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由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及时予以答复,并将异议审核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抽检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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