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空间合作组织(Asia-Pacific Space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是亚太地区国家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国、泰国、巴基斯坦于1992年共同提出倡议,2001年正式开展筹建工作,2005年10月28日在北京举行了《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签字仪式。目前,亚太空间合作组织有中国、孟加拉国、伊朗、蒙古、巴基斯坦、秘鲁、泰国等7个成员国,还有印度尼西亚、土耳其2个签约国。
1992年,中国、泰国和巴基斯坦共同倡议开展亚太地区空间技术与应用多边合作,并致力于推动区域间空间领域技术和具体合作空间项目,自此中国和亚太地区有关国家致力支持这个项目,亚太空间合作组织筹建工作获实质性进展。1994年于泰国曼谷举行亚太空间技术应用多边合作会议(Asia-PacificConferenceonMultilateralCooperationinSpaceTechnologyandApplications)第一次会议。
根据第一次会议的建议,成立亚太空间合作机构筹备委员会(PreparatoryCommitteefortheAsia-PacificSpaceCooperationMechanism),筹委会由来自10国政府高层官员组成,筹委会秘书处设于北京。筹委会成员国包括澳大利亚、孟加拉国、中国、印度尼西亚、韩国、蒙古国、巴基斯坦、俄罗斯、斯里兰卡和泰国。
2003年8月,组织秘书处先后在吉隆坡、曼谷分别举办了章程讨论预备会议和第一次章程起草组会议,并完成章程大部分条款的审议;会议同意将亚太空间合作组织总部设在中国。
2003年11月10日,章程起草组在北京举行第二次会议,来自中国、韩国、伊朗、马来西亚、菲律宾、俄罗斯、泰国等15个国家的政府官员,以及联合国有关机构的代表和观察员参加了会议。
2005年10月28日,孟加拉国、印度尼西亚、伊朗、蒙古国、巴基斯坦、秘鲁、泰国和中国8个国家的政府代表正式签署了《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
2006年6月1日,土耳其在北京签署《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成为第9个条约签署国。
基本活动
(一)制定本组织空间活动和发展规划;
(二)开展空间技术及其应用的基础性研究;
(三)推广成熟空间技术的应用;
(四)进行空间科学技术及其应用的教育和培训;
(五)管理和维护本组织的分支机构、相关设施以及网络系统;
(六)从事为达成本组织宗旨所必需的其他活动。
理事会职责
一、制定和批准本组织为实现其宗旨所应遵循的政策,包括规则、规章、法律;
二、批准加入、取消和终止成员资格、决定吸收观察员和准成员;
三、通过和批准其议事规则;
四、通过和批准本组织的年度报告和工作计划;
五、通过和批准合作项目及其财政预算;
六、通过和批准本组织成员国的会费分摊比例和本组织的年度财政预算;
七、根据财务资源状况和下一个五年期的可利用资源,批准本组织五年的预算计划;
八、批准本组织的年度开支和财务明细;
九、批准本组织的其他所有管理规定;
十、批准并公布本组织年度审计报告;
十一、任命秘书长,批准其他需要理事会任命的人员。理事会对秘书长的任命可在任何时候推迟六个月。在秘书长空缺的情况下,理事会应任命一个合适的人选在此期间担任代理秘书长,负责执行有关任务,其权力和职责由理事会确定;
十二、决定设立机构和分支机构以及批准其结构,包括秘书处的结构及其人员编制;
十三、为有效实施本组织的活动任命其它官员;
十四、应成员国的请求,解释本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