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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时间:2014/5/12 12:48:00 来源:网友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28大类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第六十八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国发[2004]23号)“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五条:“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依法组织本辖区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并对审查发证工作负责。

二、申请条件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并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企业组织代码证(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除外);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以辐射加工技术等特殊工艺设备生产食品的,还应当符合计量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四)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感染;

(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管理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九)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生产的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严格实施质量否决权;

(十)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对食品无污染。食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能够标注使用标签的,应当予以标注;

(十一)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十二)符合各类食品《审查细则》的具体要求。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可在四川省政务中心质监窗口领取或在www.sczj.gov.cn上下载)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三)原生产许可证证书正、副本和复印件三份(换证企业);

(四)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通则》、《核查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1、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2、企业代码证(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企业除外。复印件,一式三份);

3、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一份);

5、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一份);

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

7、企业标准文本(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提供,一份);

8、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已获得的企业提供。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申报企业到所在市、州质监局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按规定填写后交所在市、州质监局食品生产许可部门;由市、州质监局食品生产许可部门对申请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文审,在2日内作出结论,并将文审合格的申请材料上报省局食品生产许可部门。对文审不合格的申请材料告知企业一次性补正。

2、省级食品生产许可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发出书面通知。

3、企业申请材料合格后到省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交纳审查费,开具《受理决定书》。

(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食品申请受理部门(含市、州质监局食品生产许可部门)自接到企业《受理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对于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照《核查通则》和发证产品《核查细则》的要求在企业成品库抽取并封存样品。

2、企业应在封样后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国家或省局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3、检验机构应确保产品检验符合产品《核查细则》的要求,并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四)审定和发证

1、由市、州食品生产许可证部门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的,按国家、省级发证的要求分类报批。

2、对准予食品生产许可的,由省质监局食品审查许可部门在10日内向获证企业颁发证书,送达申请人。

(五)取件人凭身份证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承诺时限:

1、总局审批55个工作日。(检验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2、省局审批30个工作日。(检验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三)颁发证书期限:在国家质检总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颁发、送达申请人。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

(二)收费标准:收取审查费2200元/单元,同时申报同一大类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直接在政务中心银行收费窗口缴费。由国家质检总局发证的产品收取的经费进入中央财政,由省级发证的产品收取的经费进入省级财政。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质监局窗口:(028)86958325

省质监局食品处:(028)86607589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质监局:(028)8660756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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