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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2006-06-19

时间:2009/5/15 14:25:00 来源:网友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6-06-19
【生效日期】2006-06-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中央新闻媒体披露了浙江省义乌市3家奶瓶生产企业使用回收塑料生产奶瓶,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国务院领导非常重视,明确批示:关键要抓生产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部署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总局决定,在今年食品安全年活动中,对塑料奶瓶、饮料瓶等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和塑料复合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容器、用具、餐具等(以下简称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专项整治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近年来,由于食品用塑料包装等相关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在食品中迁移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这些问题能否及时、有效地解决,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关系到质检部门的形象和地位。各地质监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高度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尽职尽责,狠抓落实,切实做好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用塑料包装等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严格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坚决落实“六个严禁”和“二要二不准”

  (一)各地质监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进一步严格要求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做到“六个严禁”,即,严禁使用废旧光盘等加工的回收料;严禁使用酚醛树脂;严禁使用无厂名厂址、无产品名称等来路不明的原料;严禁使用不经检验或经检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原料;严禁将生产垃圾桶等非“食品用”产品的设备用于生产食品包装容器;严禁无标生产。

  (二)各地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回收塑料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明确要求企业做到“二要二不准”:一要建立销售记录、台帐,不准将回收塑料销售给食品包装容器生产企业;二要在产品外包装的醒目位置上标注“不得用于食品包装容器”,不准乔装打扮以回收材料冒充“食品用”材料销售给食品包装容器生产企业。

  三、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抽查,并组织全国拉网式检查

  总局今年初已组织各省对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普查和产品质量抽查。中央新闻媒体披露浙江奶瓶质量问题后,总局紧急组织一批国家中心,对涉及浙江、广东、福建、安徽、上海、河北、江苏等7个主产省区的119种奶瓶、奶嘴及饮水杯产品进行了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各省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对涉及本地区的产品进行专项抽查,并在此基础上组织拉网式检查。一是,进一步摸清辖区内全部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和设备等生产企业底数,确保不留死角;二是,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和企业生产条件检查,查清产品质量整体水平和质量保证条件状况,为实施分类监管打好基础;三是,按照“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的要求,将所有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纳入区域监管责任制。

  四、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打假集中行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一)全面检查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企业。一要检查企业的进厂原料记录和生产现场,查找是否使用回收塑料及其他禁用原料;二要检查产品出厂价格记录,查看产品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寻找使用回收材料的线索;三要督促企业加强原料进货验收和产品出厂检验;四要督促企业加强标识标注管理。食品用包装、容器等直接接触食品的产品,必须在其包装或产品上明示“食品用”标识。

  五要对执法检查中发现使用回收塑料等禁用原料的企业,责令召回已出厂产品,监督处理,杜绝再次流向市场,并依照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从严处罚。

  (二)全面检查回收塑料加工企业。一要检查销售记录、台帐等销售流向,查找回收塑料是否流向食品包装、容器生产企业;二要检查产品包装标识,查找回收材料是否经过乔装打扮用于食品包装、容器的生产原料;三要督促企业加强产品标识标注管理。以回收材料冒充“食品用”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处理;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54条规定处理。

  (三)严厉打击各种非法生产加工食品包装、容器和回收塑料的黑窝点。一是主动出击,全面排查非法生产加工黑窝点,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查处、早打击。二是一经发现非法生产加工黑窝点,要依法严厉处罚,没收全部生产加工设备、原料及产品,并会同有关部门坚决取缔。三是及时追缴非法产品,发现产品流入市场的,要及时通报工商等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四是及时通报当地政府,落实监管责任,防止违法活动反弹。

  五、全面加强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等产品市场准入工作

  总局今年将全面启动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市场准入工作,从原料、生产条件、产品质量、标识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管。各地质监部门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总局做好企业普查、发证宣贯、审查员培训等有关工作,深入发动和督促有关企业建立必需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条件,建立严格的原材料进厂验收制度,加强标签、说明书管理,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并督促企业积极申办生产许可证,确保食品包装、容器市场准入制度顺利启动。

  六、加强领导,全面部署,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局要对这次专项整治加强统一领导。一要对本省(区、市)专项整治工作作出统一部署,制定具体方案,确保落实到位。需要地方政府支持的,要及时向政府报告。二要明确重点地区,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三要落实督查督导工作。总局近期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发现,标称浙江义乌、黄岩,广东广州、揭阳,福建厦门,江苏南京,上海,安徽等地生产的奶瓶奶嘴比较集中。要将问题严重的地区作为省局挂牌整治的重点对象,检查任务与责任分解、落实、考核等情况。总局将适时对部分重点地区整治工作进行督导。三要加强跨区域联合行动。对每一起跨区域案件,都要及时向违法原料来源地、产品销售地质监局通报情况,由当地质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追查。四要精心组织好有关宣传工作。重点宣传质检部门对食品包装、容器等产品实施市场准入、实施全面监管、深入打假治劣等各项工作,深入宣传食品包装、容器等产品对食品安全的影响,赢得广大消费者对专项整治和市场准入制度的理解和广泛支持。

  各地要于7月31日前将整治情况报总局。整治中的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

食品司联系人:范春光、于薇

电话:010-82262123、82260724(兼传真)

E-mail:xkzyww@aqsiq.gov.cn  

执法司联系人:孔丽英、贾俊红

电话:010-82262118、82262117,82260205(传真)

E-mail:badcc@aqsiq.gov.cn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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