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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出台《河北省餐饮业价格行为规范(试行)》

时间:2017/10/20 10:22:28 来源:河北日报

  日前,河北省物价局出台《河北省餐饮业价格行为规范(试行)》,对餐饮业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行为做出规范,一些模糊标价行为被明令禁止。

  《规范》明确,商家在销售鲜活商品时,应当标明鲜活商品的即时销售价格(不得以“时价”代替具体价格),明确告知消费者所选商品的单价、计价单位、称重重量等与销售价格有关的内容并由消费者签字确认。如在提供加工服务时另收加工费的,应标明其收费办法和标准。同时,对于某些销售价格确实变动比较频繁、时令性较强的商品,《规范》强调,在价格发生变动时,商家应当及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更新。

  对于套餐、自助以及宴会等餐饮服务的明码标价,在《规范》中也已明确。餐饮业经营者在提供套餐或和菜(和菜是指经营者根据消费预期的消费标准,提供的菜肴组合)时,除标明该套餐或和菜总价外,还应标明具体的品名、数量及计价单位;在销售食品半成品时,如需另收配料费的,应标明其收费办法和标准。

  针对旅游景区“高价饭”情况,此次《河北省餐饮业价格行为规范(试行)》中对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做出明确规定:除明码标价外,消费者点完单,餐饮经营者在提供餐饮服务之前,应当向消费者出示消费清单,列明所点商品或服务的品名、单价、数量和金额。这在一定程度上可杜绝景区及周边餐饮的“高价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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