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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安全问题上销售者并非“局外人”

时间:2017/9/22 9:21:08 来源:南方法制报

据报道,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两兄弟因喝了过期纯牛奶导致严重腹泻,牛奶盒外包装的生产日期标的是2017年8月1日,里边小袋上的生产日期却印的是2017年1月1日。该报记者采访供货商,没想到供货商竟称货是厂家生产的,是业务员拉的货,让“喝死了找厂家”。(8月31日《华商报》)

食品安全关系到市民的健康权、身体权与生命权,稍有不慎便会造成社会公共危机,如三鹿奶粉事件、“硫磺姜”、地沟油事件等等,影响巨大。食品安全法明确禁止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同时产品质量法亦规定产品上的生产日期等标识必须真实,违反者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所有参与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全过程的企业与个人都应负担起安全保障义务,这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社会责任。

销售是食品流通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现实生活中,大多数销售者总认为自己是无辜的,自己不参与食品生产,不能保证食品安全,所以进货时根本不关心食品是否符合标准与要求,出事时总想推卸责任,这归根到底还是其法律意识不高,社会责任心不强。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这不仅是对消费者与社会负责,更是对自身负责,避免自身合法权利被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徐冰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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