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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西州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问题分析及对策浅析

时间:2017/7/24 14:24:05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我州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形势并不乐观,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储藏保鲜剂的滥用,以及生物毒素等问题直接影响着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本文从流通角度出发,分析我州食用农产品在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其内在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1、流通环节中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  

随着我州农业经济的规模科学发展,农药残留、生物毒素、问题大米等越来越多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开始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这些问题不仅直接关系着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而且也会对我州扶贫攻坚战略及农业经济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湘西州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批发市场共有5个,农贸市场48个,除了生产环节外,流通环节是影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在流通领域,我州食用农产品外销内调的量比较大,因地处偏僻山区,交通不便,运输周期较长,使用保鲜剂、储藏剂的情况存在,本文主要是分析保鲜剂、储藏剂的滥用,以及储藏运输过程中生物毒素的产生等问题研讨。 

1.1违禁保鲜剂、储藏剂的使用

我州食用农产品以鲜活产品为主,且多为本地销售,为确保食用农产品的色、香、味、品质和口感,在流通过程中必须适当采取一些保鲜、防腐措施。但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鲜剂、储藏剂通常价格相对较高,与之相比,一些违禁化学剂的成本则较低。例如,一车10吨的蔬菜,用冰瓶的储藏成本为35元,用风筒的储藏成本为80元,但如果用甲醛来保存,成本约为3.5元。因此,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许多不良商贩在运输途中大量使用有毒有害的化学制剂充当保鲜剂、防腐剂,不仅破坏了农产品原有的品质,甚至会导致农产品产生一些对环境、人体有害的物质,严重威胁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1.2保鲜剂、储藏剂的超标使用

在流通领域内使用的保鲜剂、储藏剂,其用量和残留量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内,过量使用往往有害无利,以荔枝、龙眼这类水果为例,适量的二氧化硫可以起到一定的保鲜作用,并不会引起质量安全问题,但过量使用则会导致食用者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严重者其肝肾的代谢功能会受到损伤。 

虽然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中对保鲜剂、储藏剂的使用已有明文规定,但由于我州农产品从业者文化水平大多较低,质量安全意识淡薄,对保鲜剂、储藏剂的使用往往存在许多不科学的地方。过量使用保鲜剂、储藏剂会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产生影响,从而危害到消费者健康。  

1.3生物毒素的危害 

生物毒素是指动植物和微生物中存在的某种对其他生物物种有毒害作用、非营养性的天然物质成分,或因储藏方法不当,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的某种有毒成分。生物毒素是食用农产品的三大危害之一,存在多样性和复杂性等特点,高脂肪、高蛋白或高淀粉类的农产品特别容易受生物毒素的污染。生物毒素还会通过作为饲料的农产品进入动物体内,从而影响动物健康,因人为食用了这类农产品而受到生物毒素的威胁。  

生物毒素主要产生于食用农产品的流通和储存环节。食用农产品流通对温度、湿度、储藏方式等都有相对较高的要求,而目前我州的农产品运输条件相对落后,在流通过程中并不能对生物毒素的产生进行有效控制。 

2 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2.1从流通主体角度分析

①从业者文化水平低,责任意识淡薄。农业从业者是食用农产品的流通主体,但我州农业从业者的科技文化水平较低,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较为淡薄。而随着我州农村青壮年进城务工和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农业从业人员文化水平低下问题更为突出。受科技文化水平和责任意识的限制,生产者对农产品的追求仍简单地停留在数量层面,质量安全意识比较淡薄。从业者文化水平低、专业知识技能不足、责任意识淡薄,加大了食用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风险。

②从业者盲目追求利润。在我州农产品的物流成本一直较高,流通环节的自身特点、设施落后、损耗严重等都是导致农产品物流成本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农产品的流通成本在农产品最终价格中占较高比重,生猪、肉鸡的流通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达到13%和23%,而蔬菜的流通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更是高达40%,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5倍。为降低成本,追求利润,从业者们通常会违规使用保鲜剂、储藏剂等保证农产品的新鲜度,以此来提高价格,获得更高的利润。  

2.2 从政府及职能部门角度分析

①农产品政策、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农产品标准体系很不完善,在颁布的两万多项国家标准中,农产品相关标准所占比例不到10%。以蔬菜为例,目前我州常用的蔬菜有12类89种,但其中拥有质量标准的却不到20种。此外,我州在批发市场、冷链等基础设施方面的政策扶持也不到位,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我州农产品流通方式的发展,影响了流通先导功能的发挥,还加大了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的成本负担。 

②职能部门监管力不从心。2015年3月,州质监、州工商部门食品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转至州食品药品监管局。2016年我州各乡镇陆续成立食品药品监管所和分局,截止目前,全州共成立71个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所、5个基层分局,村、社区聘请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2093名,食品安全监管四级网络基本形成。但由于我州经济落后,基层食品监管所未建立食品快速检测室,食品快速检测装备不尽齐全,加上专业检验人员匮乏,无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定性和定量检测分析,以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流通环节监管仍然不能真正有效实施。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虽然在食品质量安全方面形成了一套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在内的法律法规体系,但其中仍有不少逻辑缺陷,比如《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就存在衔接协调问题。我国法律在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重点主要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立法和质量标准的建设,对于法规、标准的可执行性考虑不够,国家将更多的精力投向监管体系的建立,但忽视了市场信息不对称和监管体系背后的管理信息不及时和效率低下等问题。  

2.3从流通形式角度分析  

目前,我州的流通形式仍然较为落后:农产品以常温物流或自然物流为主,冷链物流尚未形成;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行业管理难以推行;初级农产品批发销售的信息化水平较低,市场信息不对称。这些问题都导致我州食用农产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问题不容乐观。 

流通形式的落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生物毒素产生的概率与数量,而生物毒素对农产品的污染是非常严重且不可逆转的。为了降低农产品的损耗,保持农产品的新鲜度,人们往往会选择在农产品上喷洒保鲜剂和储藏剂,从而影响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3、解决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对策  

3.1 提高参与者的质量安全意识、维权意识 

加大对普通农业从业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维权意识。相关职能部门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送法下乡、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进行撒网式的广泛宣传。对于特定的农业从业者则开展一些比较有针对性的管理方式,比如对于农业流通领域内的管理者要加强生产管理系统技术的培训,提高管理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对于农民、农业企业、合作社等要正确引导,努力解决目前制约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重点问题。  

3.2强化监督检验,实施风险监测 

加快州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建设,提升检验中心检测能力水平。建立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快速检测室,配备快检设施装备。充分发挥各级检测机构的作用,采取例行抽检、随机抽检、监督检查、风险监测等措施,建立常态化抽检制度,发现问题追根溯源,排除风险隐患。对检验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要进行不合格食品处置和溯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危害重大的涉刑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3.3 改善流通形式,减少流通环节

流通形式的改善,可以更大程度地保证食用农产品的新鲜程度等,降低流通过程中保鲜剂、储藏剂的使用。我州应强化食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各项技术,比如加强对冷链物流的发展,改变我州食用农产品流通领域内以常温物流和自然物流为主的局面;完善物流技术标准,保证农产品流通监测有章可循;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保证农产品从产地到餐桌全程可追溯;建设现代化的食用农产品物流聚散中心,提升农贸市场功能。我州仅有5个农产品批发市场,不能满足当前市场需要,且无形增加农产品流通时间和成本,要通过合理规划、科学安排、纵横联动,建立市场配送体系,将市场和流通渠道主体联系起来,利用互联网+等实现信息共享,使食用农产品有序、及时地配送到各地消费者,从源头上起到食品安全保障作用。

3.4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主体责任义务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全面负责。

开办者、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与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等。

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已是社会各方的共同职责。一方面,媒体等机构需要发挥“人民喉舌”的作用,对监管过程进行监督、宣传、报导,承担起政府与群众之间消息传递的桥梁;各食品质量安全的社会协会、组织也需要积极做好质量监管的社会监督工作,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人民群众需要提高自身的质量安全意识,对发现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勇于举报,逐步形成以政府负总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消费者、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社会共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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