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向好。但在日常执法监管工作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上紧下松、上热下冷的现象比较突出,不可否认与有些地方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力度不大有关,与一些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观念不强,诚信意识淡薄、违法违规成本低廉有关。
为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强化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生产者第一责任,及时消除和化解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016年9月我省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通报和约谈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对全省统一安排部署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重要工作任务落实进展迟滞,或监管措施不力、存在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薄弱环节等情形的进行通报;发生较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存在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且长期未能有效解决等情形的进行约谈,并详细规定了通报和约谈的程序。办法出台后,经过通报和约谈后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将依法从重处理,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将被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将依法依纪对责任人严肃问责,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的,分别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查处。
通报和约谈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有效提升监管部门的危机意识,增强生产经营主体第一责任人观念,促进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主体起到有效监督作用,弥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上的薄弱环节,对于保障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