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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男子买过期食品索10倍赔偿被法院驳回 因涉同类案数十起

时间:2017/6/15 9:25:20 来源:扬子晚报

近日,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判决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原告余某买了一袋瑞士卷因过期,未与商家沟通,而是在两个月后直接起诉。法院审理发现,余某在全市法院系统有数十起这类诉讼案,认为他职业打假的身份明显,是以牟利为目的,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因此未支持惩罚性赔偿。

2016年10月,余某在某连锁超市买了一袋7.5元的瑞士卷,生产日期为2016年2月16日,保质期6个月。余某发现这袋瑞士卷已过期,未向超市反映,也未向工商质监部门投诉,于12月1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7.5元,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1000元。被告辩称,余某曾在多家连锁店购买商品然后维权,仅2016年涉及原告的这类诉讼案就几十起,认为余某是以牟利为目的。

法院查明从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余某在南京市法院系统共涉及案件56件,均是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余某称自己在亲戚处帮忙,有稳定的收入。但经法院核实,余某其实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会保险,不领取固定工资,仅在年底一次性支取报酬。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结合余某提交的购物发票及商品实物,能够证明购买时已经过期,因此超市应承担退货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法院认为,该规定的前提是普通消费者,如果购买人明知商品存在问题,却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则明显不属于普通消费者的范畴。余某多次购买商品进行维权,结合职业、收入情况,且购买涉案商品后未向商家反映,也未向工商质监部门投诉,却选择在两个月后直接诉讼,法院有理由认定余某购买诉争商品是以牟利为目的,不属普通消费者。因此对他要求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不支持。法院判超市退还原告货款7.5元。

法官认为,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不应成为任何人牟利的工具。《消费者权益法》及《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设立,是为了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实信用的市场氛围。但有人在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后,并不单纯为了“维权”,而是企图利用法律条款来达到牟利的目的,这不仅不能有效地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监督,反而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这种维权打假就变了味,既违反了立法本意,也不符合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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