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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标准雪菊 京东入驻电商被判十倍赔偿

时间:2017/6/15 9:20:16 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号

认为京东入驻电商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销售行为构成欺诈,蒋先生将该生物科技公司及京东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生物科技公司和京东公司共同退还购物款并十倍赔偿。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生物科技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生物科技公司退还蒋先生4090元货款,十倍赔偿40900元及1919元车旅费;蒋先生退还涉案商品”的判决。

2014年10月12日,蒋先生在京东公司经营的网络交易平台“京东商城”内的“诺蓝杞官方旗舰店”购买了诺蓝杞野生青藏高原纯雪菊系列产品,共计花费6460元。涉案商品外包装标明,雪域圣品·养元臻品,纯雪菊即昆仑雪菊,又名“血菊”,是目前唯一与雪莲齐名且具有降血压、降血脂等独特功效的稀有高寒野生植物,具有清热解毒、活血化瘀、和胃健脾之功,用雪菊泡茶饮,可治疗燥热烦渴、高血压、心慌、肠胃不适、食欲不振、痢疾及疮疖肿毒。

后蒋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涉案商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京东公司作为网站开办者,应当对电商经营行为建立实施检查监控制度,明知或者应知生产销售者会利用其平台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但并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停止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服务,给自己造成购物价款的损失。故请求判令生物科技公司和京东公司共同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赔偿车旅费损失。科技公司辩称,蒋先生诉称与事实不符,公司同意蒋先生“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京东公司辩称,京东公司与蒋先生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且公司已经尽到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诺蓝杞官方旗舰店”系生物科技公司经营,涉案食品亦系其公司生产;涉案食品外包装载明的生产许可证号为公司“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编号;执行标准系枸杞国家标准;标注的雪菊茶企业标准系由新疆某茶业有限公司制定;2015年4月生物科技公司取得代用茶食品生产许可证。现京东公司已将涉案雪菊茶做下架处理。一审庭审中,蒋先生称其已食用了1盒半涉案食品,同意退还未使用的剩余货物,生物科技公司同意退货退款,但不同意十倍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生物科技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食品生产许可编号是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标签,生物科技公司生产该产品时没有代用茶的生产许可证,却在外包装冒用了“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许可证编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生物科技公司称其系委托其他公司加工生产,然而涉案产品外包装明确记载生物科技公司是生产商,未标注任何涉及委托其他公司加工的字样,也没有标注他公司的许可证和企业标准,生物科技公司借用他人生产许可证属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涉案产品没有相关国家标准,生物科技公司在外包装冒用枸杞的国家标准,属于标注错误,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涉案产品非保健品,其在外包装记载商品名称为“野生纯雪菊”,宣传雪菊具有保健、治疗功效,暗示产品有保健作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物科技公司明知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违反上述食品安全标准,其应该对消费者蒋先生承担十倍赔偿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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