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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出台

时间:2017/6/12 9:30:18 来源:玉溪网

近日,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我市出台了《玉溪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6章25条,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并对奖励条件、奖励标准等作了详细规定。目的是以奖励的方式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食品药品监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确保全市人民饮食用药安全。

《办法》明确了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方式,举报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且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的主要违法事实或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后,给予最低500元至最高30万元的奖励。

《办法》规定,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资料和举报内容等信息,违者将依法追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诬告他人,对被举报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隐名或匿名举报符合相关条件的,在结案后能够按程序确认举报人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也给予相应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同时,《办法》要求举报要有明确的对象、违法事实或线索,且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披露。对一些举报属实,但却找不到违法主体,诸如遇到“无主货品”等情况时,举报人是否还能领取奖励?《办法》明确,对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线索经查证属实却无法对违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给予5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根据举报证据与主要违法事实或线索的查证情况,《办法》将举报奖励细分为四个等级,将奖励的最低金额由原来的200元提高到500元;被举报人最终被生效法律文书判定承担刑事责任的,举报奖励金额不低于1万元;单起案件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增加了特别奖励情况,对举报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的产品、制售有毒有害产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的内部举报人,除按正常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外,再给予2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记者 冯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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