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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富顺县3人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被量刑和处罚

时间:2017/5/9 11:51:10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据四川省富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2017年4月28日,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7)川0322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对卢某某等3人作出判决: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据悉,2017年初,四川省富顺县在开展“拔毒瘤保平安食品药品安全百日会战”专项行动中,富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城区一家个体自助火锅店经营的自制火锅底料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显示,该批火锅底料中均含有那可丁和罂粟碱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因该火锅店负责人卢某某等涉嫌食品安全犯罪,富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进一步查证,富顺县公安局对卢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等3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并提请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对卢某某、徐某某2人执行逮捕,对张某某取保候审。

  2017年4月28日,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7)川0322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对卢某某等3人作出上述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徐某某、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富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吊销该火锅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卢某某、徐某某、张某某3人依法实施从业限制措施,即: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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