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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拟推新规: 经营店铺不可有名无“实”

时间:2017/2/24 11:13:56 来源:劳动报

意见稿规定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应具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实体店铺

网络餐饮拟推新规: 经营店铺不可有名无“实”

记者 贾丽玮报道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订餐服务受到广大年轻消费者的青睐。对许多忙碌的上班族来说,方便快捷的外卖服务成为用餐的优先选择。但是,在给食客们带来前所未有便捷的同时,也经常有媒体报道网上订餐卫生状况差、安全隐患多等问题,网络餐饮行业也因此一直遭遇信任危机。

“目前,互联网餐饮行业存在问题包含线上订餐、线下送餐以及送餐服务及用餐体验等产生的问题。”中研普华研究员王骏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食品不卫生、包装太简陋、证件不齐全、监管不到位、送餐不及时、消费投诉难也困扰了不少消费者。

记者采访到正在某公司楼下取外卖的小张,“吃这种外卖其实是迫不得已。中午休息时间短不能回家吃,晚上有时候还要加班,依然要在公司点外卖,在快节奏的生活中,不得不‘享受’这种便捷。”他略感无奈地抱怨道,知道吃外面的饭不干净,所以尽量在点餐时要选图片看起来干净一点的,但是送来后才想起来有一句话叫“图片仅供参考”。

新政拟出台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法为基。没有法治,就没有食品安全,而良法是食品安全走向法治的前提。”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表示。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记者通过梳理发现,该意见稿规定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另外,如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订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

刘俊海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产业刚出现时,举国上下重发展、轻规范,只发展、不规范,先发展、后规范的这种主导思维,长期占据主导地位。所以,非常赞同此次食药总局提出的这一要求。

王骏认为,无论是线下和线上的餐饮经营都应该具备相应营业资格,并且受到我国相关餐饮监管部门制约。将所颁布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才能为消费者提供切实保障。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找到责任主体,这才是监管的最终目的。

然而,有业内人士认为有实体店并不代表万无一失,但在侵权发生时,有主体可寻。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肖平辉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对此表示赞同,“如果网络餐饮地址不存在,确实出现问题时,消费者将无法得到保护。但有实体店应该理解为,制作加工食品的餐饮业主取得了许可,或某些情况下,小业态进行了登记,而不是所谓的有对外营业的堂食。但是对于是否应该有堂食,监管和产业确实存在不同理解。”

法治进步表现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国家对网络餐饮服务的监管正在不断加强。2015年10月1日,全面改版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首次明确了网络食品经营者,包括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2016年7月,《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发布,再次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法律责任进行细化。

对此,刘俊海认为,“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我国在立法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而且从横向角度来看,与其他国家相比,我们国家食品安全立法已经不算落后了。只要是把这些法律规定让每一个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都能入脑入心,牢记在心坎上、落实在行动上,我们的食品安全就可以来个大的好转。”

相比之前,本次意见稿最大特点是对平台要求的义务更重,体现了风险治理的理念。肖平辉表示,显然所有网络食品业态中,网络餐饮的风险是相对较高的。所以,对平台的义务要求会更多、更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风险管理原则。

“比如,办法规定平台要‘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地进行审查’,此项规定对于推崇轻模式的网络第三方平台可能有些难受,因为某种意义上增加了平台的责任和运营成本,但此规定有利于监管。”肖平辉补充道,类似于平台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实地进行审查”可能会是一种趋势。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的有关调查显示,无证照经营是最突出的问题。今年1月份,北京食药监局对外发布消息称,225家网上订餐店铺因“无证”被勒令下线。

然而,也有业内人士质疑该如何定义“许可证”,肖平辉表示,在《食品安全法》中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也就是说,类似于小餐饮业、小业态网上送餐也应该由地方制定相关办法(当然,这里随之而来的一个难题是如何定义小业态,是定性还是量化规定,如何有可操作性)。

肖平辉由此推论,地方小餐饮是否可以网络送餐、以及是否取得资质、取得何种资质才可以送餐,地方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相关规定。

“比如,不少地方对小作坊实行准许证制度,与现行国家统一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生产许可区别开来,对于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也是一样区别对待。包括《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都考虑到了上述食品安全法对小业态分开治理的理念。都在附则中说得很清楚,有关于食品小业态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肖平辉进一步解释道。

监管有待加强

有相关人士分析称,网络餐饮须有实体店铺的要求,的确抬高了行业准入门槛。但是,网络餐饮如果不强制有实体店铺,那岂不是随便选个地方搭个灶就能卖饭了吗?那么,食品安全将无法得到保障。

某外卖的送餐员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送的餐也有很干净卫生的实体店铺的,但是价格可能相对高一点,还有餐盒费。但是那些又小又不干净的商家只要把食品照片拍得好看一些,点餐的人也不会察觉,而且相对来说价格低点,所以他们的生意好像还挺火暴的。”

对此,刘俊海认为,当安全与快捷并重,应当更加注意安全。目前,互联网企业特别是第三方平台在互联网的效率和工具价值上做得极致,但其对传统行业包括食品本身是陌生的。肖平辉强调,在食品药品领域,互联网的两大价值都是服务性,须让位于安全,安全才是目的,职能部门会基于公共利益价值考虑“重化”平台义务。

肖平辉说,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义务“重化”确实是需要网络食品平台本身好好思考的一个战略问题,对政府职能部门而言,也是需要较好把控监管与产业发展的一个关键点。

“当‘无形之手’失灵了,‘有形之手’必须挺身而出,发挥法定的行政监管权限。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食品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特别是实体店与网店之间的公平竞争。”刘俊海强调。

然而,有网友对“网络餐饮新规”的监管实施方面表达了忧虑。因为以往也存在着监管滞后的“时差”现象,刘俊海认为,市场经济建设法治经济,必须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不该有滞后现象。

“最关键是打造良法的执行力。”刘俊海说,当前最重要的是要消除监管盲区、监管真空,这样才能消除监管套利现象。监管体制转型的方向就是要进一步迈向信用监管、协同监管、法制监管。

业内人士还建议,网络订餐是“互联网+”的产物,食品安全是一道监管难题。除了政府部门的传统监管手段之外,还应积极探索符合互联网特点的监督执法措施,创新监管手段加以防范。

王骏表示,监管部门针对互联网餐饮的政策主要起到加强监管执法,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其次强化对平台和商家的资质审核、服务管理的监督,最终目的是对于平台和商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督促行业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保障网络外卖订餐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对整个互联网餐饮行业起到一定的标准约束以及提高政策壁垒的作用。

在行政监管中强调要理性,刘俊海说,市场失灵时,监管者不能失灵。所以监管职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既要简政放权又要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

另外,除了行政监管,刘俊海还强调好食品既是生产出来的,也是监管出来的,更是协同共治出来的。


“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包括消费者组织,还有传统媒体、新媒体和自媒体的监督。还要健全第三方独立评价体系,监管者不能自吹说自己监管的好,企业也不能说自己生产的产品好,要靠第三方独立评价。”刘俊海补充道。(来源:中国产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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