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马铃薯制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马铃薯经济发展,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下发了《加强马铃薯制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强化对马铃薯制品生产加工企业、流通环节、餐饮服务单位以及相关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马铃薯制品生产经营秩序。
《指导意见》明确了马铃薯制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要求生产企业建立并有效落实原辅材料采购验证及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对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加工小作坊要办理生产核准,具备相应的加工场所及设备设施;经营单位要持证照经营,经营场所干净整洁,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
同时,《指导意见》还确立了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权力与责任相平衡、目标与手段相统一的监管工作机制,要求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巡查,对马铃薯制品生产企业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小作坊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经营企业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原则,对风险高、信用等级低的重点监管对象开展系统检查;加强抽检监测,对辖区内每个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抽检1个批次,对餐饮、食品加工、机关食堂等消费领域实施风险指标监测;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