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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盐 侵害消费者权益长春三名被告向公众道歉

时间:2016/11/2 9:41:45 来源:新浪网

  11月1日,全国首例消费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该起案件是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因长春市民韩某龙、王某丽、韩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盐,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省级媒体向广大消费者赔礼道歉。原、被告当庭表示均不上诉。

  调料行销售假盐 曾被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8月,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向长春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称被告光复路龙昌调料行实际经营者韩某和韩某龙、王某丽三人,在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多次向不特定的消费者销售假冒食用盐,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此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韩某龙、王某丽、韩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一案。宽城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龙伙同王某丽、韩某于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在长春市宽城区光复路其经营的龙昌调料行内多次销售假冒的食用盐9.45吨。分别销往冷面、熟食、血肠等食品加工网点;2014年11月28日民警在其仓库内查获同批未销售的假冒食用盐9.7吨。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从被告人处查获的“高级精制盐”碘的含量为0,该批产品检验不合格,不能流入食用盐市场。

  另查明,吉林省全境为缺碘地区,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的,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2016年5月11日,宽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龙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某丽、韩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由于韩某、韩某龙、王某丽销售的假冒食用盐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危及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且被告对此未向消费者作出说明,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今年5月6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向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8月30日,长春中院受理了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这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认为,被告销售的假冒食用盐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危及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且被告对此未向消费者作出说明,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长春中院当庭宣判 判令被告公开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本案原告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公益诉讼范围;二、被告光复路龙昌调料行、韩某龙、王某丽明知其销售的盐系工业盐、不符合食用盐标准仍进行销售,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三被告多次将盐销售给其他的商业经营者,其销售对象系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原告请求三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1日上午,合议庭休庭评议后,当庭对本案作出判决。长春中院一审判决被告光复路龙昌调料行(经营者韩某)、韩某龙、王某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吉林省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三被告当庭表示不上诉。

  被告人向公众道歉

  在庭审结束后,被告三人(一人服刑),均表示不上诉,并面对媒体向公众道歉,其中王某丽说:“我接受法院的判决,我个人也深深感到愧疚。我承认我已经犯了错了。在这里向广大市民道歉,最真挚、真心地道歉!”

  服刑人员韩某龙未能到庭,由其代理律师代为向社会公众道歉,同时,韩某也称,“我不对了,接受法院判决。”

  ■案件意义

  法院:

  审理该案是一次重要探索

  本案主审法官郭宇介绍称,公益诉讼是相对于代表个体利益的私益诉讼而言的,其典型特点是超越个体利益的代表,致力于通过诉讼推动公共利益的实现。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新增了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此后,其他单行法和司法解释中不断增加公益诉讼的相应程序及相应规定。今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长春中院受理的这起案件,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次庭审也是法院对此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判的重要探索。

  检察院:

  为公益诉讼立法提供探索实践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察部副部长、主任检察官刘巾挥认为此案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她也是在本案中支持起诉机关的出庭代表人。

  “民事公益诉讼是一个新的案件类型,并不是普通的民事诉讼,它代表的是广大的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保护合法权益的一个案件。”刘巾挥说,“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由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这还是首例,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将来一定还有更多的这类案件。”

  “这起案件的意义在于,一是社会意义,这能扩大宣传,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震慑犯罪。”刘巾挥说,“从法律意义上讲,检察机关被全国人大授予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我们通过这样的司法实践,为我们的公益诉讼立法提供了探索实践机会。”

  省消协:

  全面提升消协组织社会公信力

  “2014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明确消协作为社会组织,并具备履行公益性的职能,从而区别于其他普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省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刘亚军介绍,该案是省消费者协会针对商家违法行为提起的全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此案也是全国消协公益诉讼中首个履行全部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判决胜诉案例,因此对今后消协维权更具借鉴意义。

  首先,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此次提起的公益诉讼有助于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益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

  其次,依法履职现实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中国消费者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职责,广大消费者期盼消协组织在公益诉讼方面有所作为。

  全面提升消协组织社会公信力。以吉林省消费者协会为主体提起公益诉讼,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开辟维权法律救济新途径,进而全面提升消协组织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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