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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将重拳整治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和广告宣传 最低罚5万

时间:2016/10/31 17:04:08 来源: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好消息,四川将重拳整治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和广告宣传!

  这几年,部分不法经营者看中了中老年人的钱袋子,利用会议、健康讲座等形式虚假宣传销售保健品。“只有30个名额!可以治疗癌症!只要2万元!……”信以为真的市民花大价钱,买了个破烂,引发家庭矛盾,投诉不断,已经成了社会关注焦点与监管难点。

  但是,这一顽疾将在四川得到整治!日前,四川省食药监局发布《四川省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和广告宣传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对这种会议营销方式作出鉴定:属于食品经营范畴!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如果无证“裸奔”,违法开展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这些人将面临最低5万元的罚款。同时,宾馆、酒店、电影院等如果为无证者提供营销场地或者其他条件的,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损害,场地提供方要承担连带责任。

  无证卖保健食品最低罚款5万元

  “保健食品会议营销通过会议宣讲、科普讲座(包括在线网络视频讲座)、咨询活动、基地(企业)参观、体验等方式推销保健食品,属于食品经营范畴,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意见》指出,保健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并在许可范围、地点从事保健食品经营,不得超范围或在许可地点以外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

  如现货销售保健食品的,会销场所应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会议营销的保健食品必须是依法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保证产品的合法性和食品安全。不得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而声称特定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不得经营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或假冒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不得经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保健食品。

  使用宾馆、酒店、影院或其他非许可经营场所举办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活动的,可以进行合法宣传,但不得进行现场销售活动。

  对于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违法开展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活动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给无证方提供营销场地最高罚款10万元

  出租宾馆、酒店、影院、体育馆以及其他会议场地,管理方应当查验会议营销举办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留存其许可证和举办方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会议场地管理方如给没有合法资质的企业开展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意见》将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纳入日常监督计划,重点对经营主体资格、产品合法性、宣传内容、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加大对此类产品的监督抽检力度,充分利用快筛快检技术,重点针对非法添加物质进行检测。

  保健食品宣传不得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保健食品经营者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进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时,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通过传单、海报等发布广告时,应取得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其内容必须与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一致,广告内容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不得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此外,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温馨提示:

  《四川省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和广告宣传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在征集意见,2016年11月6日前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建议寄至:成都市青羊区东玉龙街37号A435室(邮编:610017),并注明“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和广告宣传的指导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25424711@qq.com

  三、通过传真将意见传至:028-8663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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