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对于生产经营的食品出现问题,不仅要处罚食品经营单位,对于第一责任人也要给予处罚金额20%的重罚。相关人士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实施的情况下,深圳不宜再立“大而全”的食品安全综合法规,而应该根据实际,做一些制度性的创新变通,力争制定能够对保障深圳食品安全产生切实推动作用的法规。
根据上述《条例(征求意见稿)》,网络市场开办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确定各自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消费者通过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支付购买食品费用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向消费者先行赔付,并可以按照约定向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追偿。
该《条例(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食品安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状况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种级别。食品安全等级评级信息应当在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相应级别的公示牌。此外,还要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以及供餐人数五百人以上的集体供餐单位、特大型餐饮单位以及人流量、消费量较大的市场和旅游景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等作为监管重点单位,提高监督检查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