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9日讯 今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就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标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据悉,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优质特色食品、传统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
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响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本地区具有文化传承功能、地方特色鲜明的食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制定地方特色食品质量规范。”“鼓励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的加工制作要求,规范地方特色食品的所需原料和制作方法等,促进地方特色食品的传承。”同时,从市场经济和统一市场的要求出发,二次审议稿删除了条例修订草案中关于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仅限于生产加工点销售的规定。
二次审议稿还增加了责令改正的规定,只有逾期不改正才给予处罚,并降低了处罚数额和处罚额度。对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处罚,二次审议稿修改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实施。■记者 吕菊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