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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食药监局专项整治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

时间:2016/8/26 10:57:59 来源:通辽日报

  为加强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广大学生饮食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顿,为广大学生“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

  全面取缔学校周边食品流动摊贩。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已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转发至各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该办法的明确规定,要求各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城管、教育等有关部门立即取缔学校周边100米范围内的所有食品流动摊贩,确保中小学生饮食安全。

  全面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内蒙古自治区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通辽市实际,已完成起草《通辽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建议由通辽市政府印发,现正处于法制审核过程中。该办法更加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的职能职责;对学校食堂的基础设施建设、从业人员管理、食材的购进、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禁止制售高风险食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均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办法》的出台必将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再上新台阶。

  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小饭桌监督管理。目前,通辽市教育局已牵头起草了《通辽市学校周边小饭桌管理办法》,并通过通辽市政府办公厅征求了通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意见,并将修改意见报通辽市政府办公厅。根据修改意见,旗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对旗县教育部门初步审核提交的小饭桌开办者实施备案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将小饭桌餐饮服务业态纳入监督管理。

  联合教育部门取缔无“两证”的办学机构。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印发的有关通知要求,联合教育部门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而进行集体供餐的办学机构摸底调查,对有条件整改能够达标的,责令整改;对无条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立即责令停止供餐或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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