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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男子贩卖假盐获利300元获刑7个月罚8000元

时间:2016/8/9 16:22:45 来源:桂林日报

    8月8日,记者从桂林盐务管理局获悉,叠彩区人民法院于日前审结一起违法销售假冒“桂山牌”海藻碘盐案件,被告人阳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粟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阳某是灵川人,货车司机,2012年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2015年,阳某在开面包车帮人拉货期间认识了“李老板”(在逃)。当年10月至12月,“李老板”让阳某帮他卖从柳州运来的桂山牌海藻碘盐(1件50包,每包净重430克),并许诺每卖1件给8元好处费。随后,阳某以80元/件至90元/件的价格分3次卖给粟某(曾犯诈骗罪)44件碘盐,共获得“李老板”给予的好处费300元。粟某则以96元/件至108元/件不等的价格,分别将44件碘盐卖给吴某、易某、于某、何某、卿某等人,共获利1000元。

  2015年12月25日,桂林盐务管理局在粟某的仓库,以及吴某、何某等人处各查获一批假盐。经广西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这些碘盐均未检出碘,且亚铁氰化钾超标,均为不合格碘盐。

  法院认为,阳某、粟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且两人均具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于是,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这次判决是我市首次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惩处制贩假盐行为,这体现出我市司法机关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是对制贩假盐违法者的一次警示。”桂林盐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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