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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如皋法院通报4起危害食品安全案 8人锒铛入狱

时间:2015/5/8 21:51:12 来源:南通网

去年以来,如皋法院先后审结4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8人分别被判处半年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

2013年10月30日上午,在如皋市西部地区,朱亚君、张晓飞用弩装毒针射杀的方式,捕获狗7只,后将所捕获的狗销售给沈世群,得款人民币500元。沈世群明知这7只狗是被毒死,仍将这些狗剥皮、去内脏,存储在自家冰箱内,销售给他人食用。经鉴定:涉案狗肉及毒针均检出琥珀胆碱成分。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朱亚君、张晓飞、沈世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去年下半年,朱亚君等3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1年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另外,2014年2月在如皋市桃园镇、丁堰镇等地用弩装毒针射杀6条狗的蒋文建,也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2013年4月,俞能芝租用如皋市磨头镇兴韩村高申祥家的场地杀鸭,以每杀一只鸭子1.7元至1.8元的屠宰费用,将活鸭运至该地由杨松林组织工人屠宰,每杀一只鸭子杨松林从中抽取5分钱管理费。屠宰过程中,俞能芝、杨松林明知工业松香有毒,且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工业松香用于食品加工,仍然非法使用工业松香为鸭子拔毛,至2014年8月28日期间,杨松林组织工人为俞能芝用工业松香拔毛共计加工鸭子550471只,这些鸭子全部被俞能芝以每斤4.3元至6.1元的价格销往上海市场供人食用,涉案总价值人民币1000余万元。如皋法院认为俞能芝、杨松林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害物质,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分别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和生产有害食品罪。今年2月,俞能芝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杨松林犯生产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0年起,何伟、何强在如皋市吴窑镇山羊市场低价收购死因不明的死小羊,经放血、扒内脏等简单加工后,通过如皋开往浙江的大客车以每斤人民币两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给浙江人沈林凤、梅财良夫妇,沈林凤夫妇在乌镇农贸市场出售或销售至乌镇景区的饭店,供他人食用。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7月期间,何强、何伟共销售给沈林凤夫妇死因不明的小羊1898只、重7271斤,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6665元。法院以何伟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何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食品安全犯罪涉及两个罪名

食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据如皋法院刑庭法官姜燕介绍,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在刑法上有两罪名都是故意犯罪,都是行为犯。只要有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一个罪名是《刑法》第143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该法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个罪名是《刑法》第144条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法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如皋法院的调查,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被告人,本地的一般为无业,外地的都是生意人;被告人文化程度都比较低,都有侥幸心理;都是共同犯罪,而且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链”。被告人都使用工业松香、氰化钾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这些原料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

危害食品安全将受严厉打击

针对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如皋法院院长吴存银表示,将利用司法手段,以“四个从严”进一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从严依法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

从严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法院将依法打击三种非法添加行为:一是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二是使用国内禁用物质的行为。三是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的行为。

从严惩处单位犯罪。对单位构成犯罪的,实施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生产、销售金额的两倍以上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

从严惩处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法院将不再适用法定刑较轻的“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罚,而是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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