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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宏胜:“退一赔十”对食品安全有示范警示效应

时间:2014/8/18 7:57:47 来源:齐鲁网

食品包装上的一个日期,购买者认为是质保截止日期,店家却辩称是商品生产日期。近日,长宁区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买卖纠纷案,法庭判决店家"退一赔十".(8月16日《劳动报》)

事实证明,经过法院调查审理,被判赔的这一家超市出售了过期食品,属于违约行为。被告作为企业法人,应当明知过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有义务避免过期食物上架。为此,上海长宁区法院一审审结这一期买卖纠纷案,判决店家"退一赔十",笔者以为有警示效应。既依法保护了消费者的个人权益,又加大了对企业监督与约束力度。

也许被判赔的这家超市觉得判重了,或者有点冤枉,并认为食品未构成对消费者的伤害,消费者投诉是不是小题大做?

其实不然,生产销售过期食品,在其他地方或许有之。原因很简单,一些生产企业和店家以为过期食品,在没有发生质量,或者不构成对消费者伤害,抱有侥幸心理,变动一下出厂日期继续销售。这样降低了销售成本。但不排除,一些消费者还缺乏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看到了过期食品,或者不注重生产日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殊不知,消费者的眼睛是雪亮的。不要说不从店家购买过期食品,就是日常人们持家过日子,很少吃剩菜剩饭。从营养学的角度看,每天吃着新鲜的食品有益于身心健康。而剩饭剩菜时间过长,会发生变化,对人体有危害。也正是人们注重了养生学,对于市场上销售的食品"挑三拣四".也正是这种"挑刺",才有了"退一赔十"的案例。

尽管上海长宁区法院审结的这一起买卖纠纷案,判罚店家"退一赔十"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同,但是给人们一个警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已经扎根在广大消费者心中,生产销售食品,不能有任何丝毫的麻痹大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依法论处,生产销售过期产品同样要接受法律的惩处。

因为,销售过期产品,同样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自己的名誉。简而言之,生产过期食品也是不讲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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