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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专家质疑管得太细

时间:2014/7/5 14:57:22 来源:羊城晚报

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的《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昨天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若干问题论证会上,被部分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和省人大代表指出,管得过细、应该大力“瘦身”。来自基层的省人大代表更是直接指出,把管理责任下放到乡镇、街道一级,一方面基层组织无力完成,另一方面也管不好。

这部法规到底该何去何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牧表示,征求意见稿的立法初衷,是希望保护广东有地域特色的小食品,同时给“走鬼”予以坚决的打击。但具体操作中很多设定还会再斟酌,不排除大规模改动的可能。

来自基层干部的四点疑问

省人大代表、黄埔区文冲社区居委会办公室主任陆翠芬来自基层一线,她所工作的文冲社区又是个典型的村改居的转制社区,城中村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也多。对于征求意见稿,陆翠芬结合社区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四点疑问:

——征求意见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有一个定义: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但实际上,食品加工点和卖食品的摊贩,生产、销售的食品五花八门,什么都有,遇到这种超范围的情况怎么办?管不管?“现在发现有卖食品的‘走鬼’都是报城管,但是城管来了,他们就跑;城管走了,他们又回来继续经营,以后怎么办?”

——之所以“走鬼”多,是因为不用缴纳各种税费,对贩卖东西的质量又不用负责任。如果引入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划定区域或临时指定区域的办法来管理,这些卖食品的“走鬼”不愿意来怎么办?

——如果划定区域或是临时指定区域,那等于要开辟出很多新的“市场”,找很多地方给他们经营,广州市中心区域、既不影响交通又客流充足的地区,还找得到地方可以成为新的市场吗?

——在不增加人、财、物的情况下,乡镇、街道一级无法承担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的,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登记、查核等工作。街道的编制只有二三十人,没有人力和场地进行这么大强度的管理。

对于最后一点,陆翠芬坦言,在看到征求意见稿提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要实行属地管理,并给镇街一级赋予了诸多管理职能时,感到很忧心:“我所在的社区有7000多常住人口,几万流动人口,要负担的事情确实已经太多了。我们真的不是抗拒这项管理工作,只是真的没有能力来完成。”

征求意见稿还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了法律责任: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更让基层管理人员感到“压力山大”。

专家认为管得太细反不利

征求意见稿共有六章68条,规定细致。这其中,除了基层的属地管理责任外,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定义、是不是要采用划定或临时指定区域允许经营的方式来管理、是不是要采取给经营者许可发证的做法,也受到了与会人员的质疑。

广东有很多地方美食,比如牛杂、鸡公榄,都是在家门口或者走街串巷式的经营,在管理上,如何给他们划定或是指定临时区域?那这种有地方特色的走街串巷式的经营方式,是不是在条例出台后就要消失?划定经营区域,给小摊贩从业人员发证、许可,不仅增加了管理的负担,而且与目前取消行政审批的大趋势并不吻合;在实际操作中并不现实,也给管理部门的权力多了一重寻租的空间。

省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联合就提出,目前从国家层面在社会管理中释放出的信号就是放松管制,让市场发挥作用,释放市场的活力。摆个食品小摊,实际上是一部分底层人员的谋生手段,不需要管得这么细、这么死,“管了也不一定管得了、管得好。”周联合认为,作为谋生手段,摊主自己会对自己的食品负责,否则没人买;购买者也有判别、选择的能力,应该先充分发挥交易双方的作用,其次是社会的监督,最后才是政府的管理。

“现在有个怪现象,很多法没有出台的时候还好,等有了法反而各方都不满意,法的执行力也受到质疑。”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马建文直言不讳地说,目前县一级从人员编制等方面来看,执法能力已经饱和了,乡镇一级又达不到可以管理食品小作坊和小摊贩的能力,这样设定管理体系并不合理。“条例法律责任一章中,有11条是针对小作坊、小摊贩业主的,只有3条是针对管理部门的,这样的权责比重也不合理。在处罚中,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也过大。”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丛中笑认为,食品小摊贩有它生存的空间,因为为市民提供了方便的服务,市民担忧的主要是小摊贩的食品是否安全,不要占道经营,不要搞坏周边的环境卫生。“我们应该出台的是简单、实用的法规,引导小摊贩的经营,是疏不是堵。加强经营者的自律、社会的监督以及政府的监管。要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对法规进行‘瘦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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