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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买40袋“三黄鸡”无QS标识 消费者将超市告上法庭

时间:2014/6/6 10:00:11 来源:沈阳晚报

   沈阳市民马先生在中街沃尔玛超市购买了40袋“三黄鸡”,结果发现产品包装上没有QS标识,认为是不合格产品,于是将沃尔玛超市起诉到了沈河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货并按十倍予以赔偿。

   回家发现“三黄鸡”没QS标识

   今年3月25日,马先生在中街沃尔玛购买了几袋山东聊城一食品厂生产的“三黄鸡”回家。吃了5袋后,发现“三黄鸡”产品包装上没有QS标识和食品生产许可编号。第二天,马先生又来到沃尔玛超市购买了该品牌“三黄鸡”,两次共计购买40袋。

   马先生查询相关法规,发现我国对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没有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马先生因此认为其所购买的“三黄鸡”是不合格产品,于是找到沃尔玛超市要求退货并承担相应的赔偿。

   沃尔玛超市方面解释,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审查义务,并没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所以无法答应马先生退货和赔偿的要求。

   农产品不属食品,可不标QS

   3月27日,马先生携带着沃尔玛购物小票等证据来到沈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沃尔玛超市销售没有食品QS生产许可证、不合格食品,要求退还货款460元,并按相关规定十倍赔偿46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虽然三黄鸡没有注明食品生产许可证,但该产品注有动物卫生监督所发放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识。根据相关规定,食品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本案的“三黄鸡”属农产品,且该食品已经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因此不能认定其为不合格产品。

   同时,马先生认为其购买的食品未经相关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和QS编号,属不合格食品,考虑其已对产品质量产生怀疑,没有继续食用的可能,因此支持其要求退货的要求。

   证据不足,十倍赔偿不支持

   根据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经营者经营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及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

   对于马先生要求按货款十倍予以赔偿的要求,法院审理认为马先生没有提供食用“三黄鸡”给自己人身及财产带来损害后果,而且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产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不予以支持。


相关搜索: 沈阳 三黄鸡 QS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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