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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翔:食品安全法修订:网购侵权网站或“连坐”?

时间:2013/10/31 10:45:01 来源:张家界在线

  10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一项修订内容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10月30日京华时报)

  食品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近几年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不断提高,越来越多人开始在网络上购买食品,许多上班族不用专门超市,下班以后回家就能买到各种食品,大大的降低了时间成本。但同时网购食品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是食品的质量问题,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所以此次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的修订可以说是顺理成章,为食品网络交易这一领域提供了法律基础。

  那么从目前的《送审稿》来看,对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也就是通常所说购买食品的网站的要求是否合理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送审稿》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这实际上是从政策上为这些第三方平台设置了准入门槛,为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完善了监管机制,有利于整个食品网络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二,《送审稿》规定,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这一条实际上就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今后必须要对平台内的商户设置门槛,比如在商家入驻时索取相应的证件,没有正规手续的商家不允许进入。这一条在今后操作上可能会产生某些困惑:第三方平台如何查验、识别商家的合法证件?对已入驻的商家如何监控其销售的商品来源?庞大的工作量如何制定一个可靠的查验制度?这些问题还需要多加考虑。

  此次《送审稿》关于网络食品交易相关内容的修订目的实际上是将消费者网络食品交易的风险转嫁到了第三方平台上,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律精神,符合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的一贯主张,是积极的,值得大家期待的。食品安全无小事,希望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能够在制度上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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