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药监局发文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供餐安全管理
省食药监局15日发布了《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准入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州、市食药监局加强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供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生用餐安全和身体健康。《通知》对学校食堂配置的相关要求,供餐服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说明。
《通知》提到,对餐饮服务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的学校外供餐实行退出制度。凡出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吊销或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供餐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况,经核实后停止其供餐,退出供餐准入资格。由当地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告。
学生用餐食堂供应为主
《通知》要求,利用现有资源,科学选择安全可控有效的供餐模式。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学生供餐必须坚持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向餐饮服务企业(单位)购买供餐为辅,家庭(个人)托餐为补充,原则上不提倡家庭(个人)托餐。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向学生供餐的学校食堂,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必须达到一定的条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对学校食堂硬件建设达不到许可标准的,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和没有学生寄宿的学校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方可供餐。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标准,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偏远地区规模小且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或教学点的托餐点,由托餐点个人申报,学校、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同意,并与学校签订供餐合同(协议)方可供餐。
食堂离污染源25米以上
《通知》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统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的有效机制,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
学校食堂、托餐点厨房要求远离污染源,距离厕所、污水池、暴露垃圾堆(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食堂、厨房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学校食堂和托餐点设置相应的区域专间,增设配餐销售间和用餐场所。
校长负食品安全第一责任
学校食堂、餐饮服务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必须严格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落实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学校校长要切实担负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禁止使用发芽马铃薯、野生菌、四季豆和中药材为原料加工食品。所售食品必须按规定和要求留样,以备追索查验。
为此,各地将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防范能力。食堂、供餐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家庭(个人)托餐点的食品安全负责人(管理员)从业人员必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所有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执业,学校应建立健康管理档案,每年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加工间分设洗菜池洗肉池
粗加工间(区)应分设洗菜池和洗肉池各两个以上(托餐点可各设一个)。加工肉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应与蔬菜分开使用。加工原料应用食品容器盛放,并置于平台或层架上。储存间应有通风设施,设置存放食品原料的平台或货架,并离墙、离地10cm以上。学校食堂配餐销售间(区)应设有洗手池、配置食物配餐台、销售窗和空气消毒装置。食品加工的器械,用具、容器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洗净后必须存放在餐饮具保洁柜中备用。所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并严格按说明书使用。有条件的应配备高温消毒柜;学生餐具为个人自备,用餐后自行清洗,学校应在食堂内设置专用清洗水龙头;学校食堂,家庭(个人)托餐点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取得供餐资格的要求
学校食堂、供餐餐饮服务企业(单位)的加工操作间符合以下要求方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供餐资格:
1.食品加工间应设在室内,其实施必须与就餐人数相适应。供餐服务企业(单位)厨房面积供餐人数1000人以上不少于300m2,1000人以下不少于200m2,100人以下不少于60m2;学校食堂厨房总面积:500人以上不少于150m2,500~150人不少于80m2,150人以下不少于40m2;
2.墙壁应瓷砖到顶;
3.地面以耐磨防滑不透水,易清洗材料铺设,并有一定坡度;
4.天花板应用防霉、防水材料吊顶;
5.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有完善的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如配置纱门纱窗,木门下有金属防鼠板、排水沟出口有金属隔栅或网眼孔径小于6mm的网罩;
6.设置天然气、煤气或外扒灰式炉灶,设置细加工配料操作台及餐饮具存放保洁柜;
7.配有与供餐相适应的专用冷冻,冷藏设备,如冰柜、冰箱。
选择供餐企业的条件
《通知》明确了餐饮供餐企业(单位)的选择及送餐条件:
1.餐饮服务企业的选择方式采用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并将中标单位向社会公告;
2.餐饮供餐企业(单位)的选择,应选与供餐学生人数相适应的,有资质的,证照齐全的餐饮服务企业(单位);
3.送餐条件。一是必须配备送餐设备,如送餐车辆,符合条件的加热或保温的食物容器;二是送餐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必须在学校内室内固定的场所进行分餐,分餐场所环境整洁,设有专用工具、专用洗手消毒及台面空气消毒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