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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对食品包装材料的法规
欧盟是世界上研究食品包装材料最早,也是最深入的组织。凡是出口到欧盟的食品其包装物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现行的法规是2004年11月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的欧盟对食品包装材料的11个法规,包括1个框架法规“关于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物品的基本法规(EC1935/2004),5个特定指令:84/500/EEC(关于陶瓷),93/10/EEC(关于再生纤维素,对增塑剂总量等作了限制),2002/72/EC(关于塑料),82/711/EEC(关于塑料、迁移量),85/572/EEC(塑料,类似物清单);5个个别指令:78/142/EEC(塑料、氯乙烯单体的限制),80/766/EEC(塑料、成品中氯乙烯单体检测方法),81/432/EEC(塑料、释放到食品中氯乙烯检测方法),93/11/EEC(橡胶,N-亚硝胺和N-亚硝基类物质释放),2002/16/EEC(环氧衍生物)。
该法规规定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有适当的阻隔性,如油脂食品要求高阻隔氧性和阻油性;干燥食品要求高阻湿性;芳香食品要求高阻异味性;而果品、蔬菜类鲜活食品则要求包装有一定的氧气、二氧化碳和水蒸气的透过性;要有良好的机械性能,这主要包括材料的抗拉伸强度、耐撕裂、耐冲击强度等;还要有良好的化学稳定性,不应与内装食品发生任何化学反应,并能确保食品安全;另外还要有较高的耐温性,适合食品高温消毒和低温贮藏等特点。
2.我国对食品包装材料的法规
为切实维护我国出口商品信誉和贸易正常发展,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国内外消费者身体健康,加强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督工作管理规定》。根据规定要求,食品包装材料所需检测的安全、卫生项目很多,通常要进行一般溶出试验和特异性指标试验。
所谓溶出试验,是根据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不同用途(盛装水性、酸性、油性、醇性食品),分别用水、4%乙酸、正己烷、65%乙醇浸泡后做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脱色试验。所谓特异性指标试验是根据食品包装材料,检测氯乙烯单体、苯乙烯单体、环氧衍生物、甲醛、增塑剂、N-亚硝基类物质残留等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