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获悉,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5年第60号公告,通过了对青海互助青稞酒有限公司提出的互助青稞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法对互助青稞酒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除原产地域保护范围内获得原产地域专用标志的青海互助青稞酒有限公司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或伪造其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该产品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志,不得销售这种产品。
该标志的使用将有利于规范和净化青海省互助青稞酒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推动企业生产工艺的改进,提高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起到积极的作用。
目前,该企业已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加贴了互助青稞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杨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