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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药监局2018年第20期食品抽检 14批次样品不合格

时间:2018/5/18 9:27:20 来源: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总体情况:本次公告江苏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7类食品共计710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96批次,不合格样品14批次,其中肉制品3批次、酒类4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3批次、糕点1批次、水产制品3批次。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项目、合格及不合格产品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温州海哲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头,生产日期为2018-01-14,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检出值638 mg/kg,标准值≤500 mg/kg。检验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瑞安市海民水产品加工厂生产的即食海蜇,生产日期为2018-01-22,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检出值714 mg/kg,标准值≤500 mg/kg。检验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江都区仙女镇大云山酒坊生产的优质白酒(48%vol), 生产日期为2017-12-21,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0.0406g/kg,标准值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四)南京盎然食品销售中心生产的盐水鸭肫,生产日期为2018-1-6,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45mg/kg,标准值≤30m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1.5,标准值≤1。检验机构为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五)南通市富利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云片糕,生产日期为2018-1-6,纳他霉素检出值62.1mg/kg,标准值<10m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6.79,标准值≤1。检验机构为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六)揭西县青豪园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的铁板鱿鱼,生产日期为2017-6-22,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0.215g/kg,标准值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七)张远军生产的高粱酒(白酒),生产日期为2018-1-19,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0.396g/kg,标准值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八)大热带食品(南通)有限公司生产的糯米酒,生产日期为2018-1-12,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检出值0.193g/kg,标准值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九)扬州炯源食品有限公司邗江分公司生产的老扬城盐水鸭,生产日期为2017-12-24,菌落总数检出值1.7×10?,<10,<10,<10,<10,标准值n=5,c=2,m=10000,M=100

000,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十)上海好雄食品有限公司九亭分公司生产的咸干花生(烘烤类),生产日期为2017-7-27,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0.12g/kg,标准值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十一)徐州市味好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糖(炒货),生产日期为2018-1-1,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0.69g/100g,标准值≤0.50g/100g。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十二)镇江宴春酒楼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生产的水晶肴蹄,生产日期为2018-01-27,菌落总数检出值2.7×10?, 2.0×10?,4.8×10?,9.2×103, 1.3×10?CFU/g,标准值n=5,c=2,m=10000,M=100000。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十三)信阳惠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兰花豆(蟹黄味),生产日期为2017-08-21,酸价(以脂肪计) 检出值6mg/g,标准值≤3mg/g。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十四)丹徒区宝堰岳加酿酒坊销售的白酒(酒精度53%vol),生产日期为2017-09-05,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检出值 2.24×10-4g/kg,检出值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三、针对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无锡、扬州、镇江、徐州等相关市局依法予以查处,并通报产品生产所在地广东、浙江、上海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责令食品经营、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下架等等措施控制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上述市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通报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 3个月内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有特殊情况的要及时向省局反馈。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所列不合格批次食品时,请拨打12331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公告。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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