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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食品摊贩不得设在幼儿园、中小学周边

时间:2018/4/21 9:45:22 来源:法制晚报

  日前,北京市法制办发布对《北京市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规定(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按照草案送审稿,区政府可以指定食品摊贩的临时经营区,但不得指定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在两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食药监管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范围:小作坊、小餐饮、小杂食店、食品摊贩

  《北京市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规定(草案送审稿)》及说明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草案送审稿共6章64条,包括小型食品业的定义、主体责任、管理制度、法律责任。

  该草案送审稿中明确,小型食品业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

  其中,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加工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以连锁方式经营和无实体门店方式经营的除外;食品摊贩是指在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外,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人。

  食品摊贩不得设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

  草案送审稿中明确了从业人员健康要求;要求小食品业须建立进货查验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标签;要求小作坊实行生产加工食品实施品种目录管理;规定了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品种负面清单。

  对于食品摊贩的经营区域,按照规定,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小餐饮的经营区域和食品摊贩的临时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经营品种,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摊贩的临时经营区域不得指定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占用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不宜设摊经营的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擅自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或者时段以外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事故两小时内报告

  按照要求,小作坊和小餐饮须向区食药监管部门申请许可,小食杂店向区级食药监管部门备案,食品摊贩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小型食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食品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在二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食药监管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区食药监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该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4月19日至5月18日。市民可登录市法制办网站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查阅具体内容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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