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2017年9月18日我院受理一起原告李某诉被告徐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被告淘宝商铺购买白酒5000ml,共计8瓶,共付款2240元,原告收货后发现被告售出的白酒没有生产许可标号、产品标准标号、警示语,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10倍购物价款的赔偿。被告为湖南省人,我院受理该案后,与被告取得联系查明事实,承办法官更是来到湖南,亲自查看被告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取证,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关闭了淘宝店铺,表示自己为小本经营,而且也不懂法律,没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惩罚。最后经调解,被告徐某某于2017年12月29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5000元作为赔偿,并关停店铺,销毁在售的产品。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做为生产者与销售者要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生产与销售食品;做为消费者要擦亮眼睛,注意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切不可购买“三无产品”;做为执法机关要严格执法,让无良商家无立足之地,切实保障老百姓餐桌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