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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私盖保质期章被索赔1000 法院判决后仍未履行

时间:2017/12/9 13:10:02 来源:看法新闻网

消费者从北京某超市买的饼干过期俩月,但索赔时超市以购物小票上已经加盖“商品未过保质期”公章为由拒赔,被指是对消费者的不公平条款。

记者日前获悉,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超市应退款并赔偿消费者1000元。法院认为,食品的保质期是涉及到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超市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盖章时已经提醒顾客注意保质期,其提交的证据为单方形成,不予采纳。

买饼干后发现过期俩月 起诉超市索赔

2016年12月12日,毕先生在某超市昌平西关环岛店购物,买了薯片、饼干、泡面、纯净水等食物,共计花74块钱。

回家后,毕先生才发现其中的一款饼干的生产日期是2015年10月7日,而保质期只有一年,这明显已经过期。

他找到超市要说法,但是超市称,购物小票已经加盖“商品未过保质期”字样,所以商品未过期。

协商未成,毕先生向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但没有获得立案。索赔不成,毕先生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要求超市退还货款13.5元,赔偿1000元。

超市:小票上盖有“没过期”章 消费者:不公平条款

庭审中,超市答辩称,毕先生在购买涉案商品时,双方已对保质期进行核对,经双方一致认定,在购物小票上记载“商品未过保质期”,故商品未过期。

超市出示了涉案超市门店内的现场照片,照片中显示有“温馨提示”告示牌,载明:2016年4月1日起会员积分规则进行调整……请您在结账前仔细检查商品保质期,如有问题请您联系工作人员更换,结账时收银员会在购物小票上加盖“商品未过保质期”印章。

超市的代理人称,这个告示,在每个结账通道都有。

对于消费者提供的实物照片,超市表示认可它的真实性,但表示,小票上既然盖有食品没有过保质期的公章,说明当时已经核对过保质期,双方没有异议。

同时超市表示,涉案食品别的超市也有,不能说明是从自家超市购买,该公司已对货品进行严格管控,根据超市提供的情况说明、店铺进销存记录、店铺盘点情况表,超市未从经销商处购买生产日期为2015年10月7日的涉案产品,当天有销售记录,但不是消费者购买的涉案食品。

对于超市的辩解,原告律师认为,购物小票上虽然盖了“商品未过保质期”的章,但上面没有消费者本人的签字,因此说明消费者是没认可的,而且盖章时超市没和消费者核实具体的生产日期,也没有经过消费者的确认,这是对消费者的不公平条款。

单方盖章无证明力 法院判超市赔偿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毕先生从超市购买涉案产品,双方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

食品的保质期是涉及到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食用超过保质期的商品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商家在经营食品时应该特别注意商品的保质期,及时将过保质期的食品下架,避免消费者无意或者有意中购买。

关于小票上加盖未过期字样的印章,因超市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证明在盖此章时提醒了顾客注意保质期,且毕先生也表示未注意到小票上盖章,故在出具该盖章小票时,双方未对涉案商品是否过期达成一致,超市也并不能就此证明涉案商品未过保质期。

超市虽答辩称毕先生购买的食品不能证明是小票对应的产品,但其提交的证据均为其单方形成,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超市退还毕先生货款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1000元,鉴于涉案商品已过保质期,毕先生将商品退还给超市后,超市应将涉案商品予以销毁,不得再次上架销售。

毕先生的律师告诉记者,他胜诉后,超市至今没有履行判决义务,目前毕先生正在准备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打算拿着法院文书向食药所投诉,要求食药所对超市做出行政处罚。

近日,记者在北京走访了这家超市在石景山区、昌平区等地的多家门店,发现购物小票上已经不再加盖“商品未过保质期”的章了。

律师说法

商家为了利益最大化 法律风控投入少

本案中毕先生的代理人辽宁瑾华律师事务所李晓航律师表示,超市之所以这么做,主要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由于超市内部管理的问题,有些商品过期后没有及时下架,导致消费者会买到过期或无生产日期等不符合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商品或食品。

至于此种案例会对超市怎样的影响,李晓航律师认为,超市作为商家目的就是为了利益最大化,其中一个办法是减少开支压缩成本,这就导致超市人手不够,必然产生商品或食品很多的问题。由于出现的赔偿问题和处罚问题均由经销商或员工承担,因此超市除了有些不良记录之外,没有什么实质损失,在法律风险控制方面投入少,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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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制晚报2013年8月报道,同年3月,秦先生在上述超市的劲松店买了2袋百合和3瓶牛肉酸豇豆,结账时发现食品均过期。虽然“连超市门儿都没出”,但店方先表示“只能退货不能赔偿”,之后索性不认账,称“没卖这批货”。

秦先生起诉超市至法院。超市的代理人答辩称,门店经过核实确认,秦先生购物当日,没有涉批次食品出售。秦先生的证据仅能证明2013年3月16日他在超市买过此类食品和此品牌食品,但这些食品在市场上广为销售,秦先生没有证据证明,他买的就是涉案食品。

为了查清秦先生是否购买过涉案食品,法官要求超市一方提供事发时的监控录像。但超市的代理人解释说,监控录像只有一个月的保存期,一个月后自动消除,因此如今已经无法提供。最终,法院判超市一审败诉,应赔偿。

庭审期间超市代理人表示,该超市对食品只有人工检查,电脑数据库里没有生产日期这一项,因此无法实现自动化管理,这是整个零售行业的“漏洞”但一位数据库软件工程师说,利用电脑软件监控过期食品,完全不存在技术屏障,但它耗费大量人工成本,也使得超市售出过期食品后无法逃避责任,因此从来没有哪家超市要求在软件中加入“生产日期”这一管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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