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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食药局:售卖过期食品事不小 无良商家要当心

时间:2017/8/18 11:54:38 来源:大众网

  日前大众网记者从市食药局了解到,青岛某餐饮有限公司销售已过保质期产品,市食药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缴纳罚款并改正违法行为。

  据了解,3月16日,市食药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在对青岛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检查时,查明:当事人正在销售的16袋“古列摩斯特尔咖啡豆(英文名称BAR 5 STELLE,原产国意大利,净含量1000g/袋,生产日期2015年7月1日,保质期1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涉案货值2816元,违法所得5829元。执法人员依法查阅其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登记台账等资料,调取了相关证件及证据,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同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五)项规定,2017年5月市食药局,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5829元;处以人民币60000元罚款;合计罚没款人民币65829元,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已缴纳罚没款,并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

  第一食品经营者对经营的食品应当履行查验义务,不得经营过期食品,但经营者往往忽视了查验,导致食品过期后仍然经营。

  第二通过本案可以看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不强,导致法定义务履行不到位。

  法律链接

  本案为食品安全案件,适用法律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作者:胡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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