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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食品安全写入福建食品安全条例 禁止使用假冒伪劣渔用饲料

时间:2017/8/8 9:51:09 来源:法制日报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之一。经过四次审议,7月21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119条,立足福建省情,针对老百姓所关心的水产品食品安全问题、食品网络经营规范、食品安全监管等问题作了相关规定。

条例立足福建省情

近日,福建沿海部分地区出现赤潮,受影响海域的鱼虾、贝类等水产品受到污染。福建是水产大省,水产品作为福建人民日常饭桌的美味,其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广泛关注。条例立足福建省情,在保障水产品食品质量安全上作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在调研中,有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发现,现实中水产品生产者为了提高水产品的产量,保证水产品的鲜活,往往在养殖、运输过程中添加禁用药品、化学物质。

针对水产品生产者的养殖行为,条例特别加入了水产品生产者在渔业养殖用水、用药、渔业疫病控制、水产品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应当遵守的规定。

条例要求生产者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养殖密度,水产品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养殖用水水质标准;禁止使用假冒、伪劣的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渔药以及含有违禁药物的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禁止在饲料和养殖水体中添加激素药品和其他违禁药品、化学物质。

条例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养殖用水水质的监控和渔业疫病的监测防治,定期组织对渔业养殖生产中使用药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以及水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食品网络经营要“亮证”

近年来,网络餐饮食品订购发展迅速。然而,网络订餐带来的食品安全隐患,如网络订餐的饭菜卫生不达标、食品经营者未取得任何资质就入网销售、有的交易平台为占领市场降低入网审核标准等问题层出不穷。

条例设置了专节来规范食品的网络经营,要求食品的网络经营需要“亮证”。如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入网食品经营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还应当在其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

同时,条例还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食品名称、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等信息应当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保持一致;对在贮存、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还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说明和提示;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络交易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两年。

实现全程追溯管理

近年来屡屡见诸报端的食品安全事件,更多失守的是责任链而非标准链,暴露出的问题更多在于食品安全监管漏洞。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多,供应产业链长,如何做到监管无死角?对此,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网格化监督管理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安全信息员等网格化管理队伍,并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重点做好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和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工作。

条例授权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实现从食品生产到经营环节的全程追溯管理;福建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建设包含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信息、食品来源与流向等基础信息数据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公众服务平台,并将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查询。

条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震慑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以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氛围。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奖励机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值得一提的是,条例鼓励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员提供违法线索,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将给予双倍奖励。

此前网络上一度传播的“紫菜是塑料做的”等谣言,致使福建多家食品企业受损,也给公众的日常生活带来很大困扰。针对制造传播食品谣言现象,条例作出明确规定: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条例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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