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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网购“假货”为何没有十倍赔偿?

时间:2017/7/14 12:02:05 来源:江苏法制报

  姜堰男子钱某通过淘宝网站在赵某经营的店铺内多次购买新西兰蜂蜜、蜂胶等食品,共计15269.6元。后发现食品包装为全英文,没有相应的中文标识。钱某认为赵某出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返还购买食品价款,并按照食品价款的十倍赔偿152696元。近日,姜堰法院以钱某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或使用商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为由,驳回了钱某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2016年2月26日至5月16日期间,钱某多次在被告赵某淘宝店铺内购买进口食品,其中包含:新西兰蜂蜜47瓶,新西兰蜂胶胶囊3瓶,合计15269.6元。上述货物均由被告从新西兰购得,货物表面注有外文标签,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经查,钱某于2016年2月26日第一次向被告购买蜂蜜后未拆封食用,后继续多次购买蜂蜜、蜂胶,随后购买的五批次包裹也均未拆封。并且钱某曾于2015年10月20日以相同方式、相同理由,起诉另一网店店主宋某要求十倍赔偿,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原告向被告所购蜂蜜、蜂胶均为进口食品,但没有中文标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购食品价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十倍的惩罚性赔偿的行使主体应是消费者,而本案中,原告所购食品的数量、次数之多,已经远远超出了其个人或家庭的正常生活所需。另外,原告曾于2015年5月20日向法院提起与本案同类型的诉讼,经二审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第一次向被告购买的百花蜂蜜未拆封食用,知道该款蜂蜜没有中文标签后继续购买的大量蜂胶竟有很多连包裹都未拆封,原告利用诉讼谋利的动机显而易见,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或使用商品,故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同时,原告所购食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是假冒伪劣产品,仅凭食品包装上是否有中文标识是无法判断的。对此,原告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所购食品因存在质量问题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驳回了钱某要求被告按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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