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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食品虚假广告 代言人也担责

时间:2017/7/14 11:14:23 来源:北京青年报

原标题:9部门整治食品保健品虚假宣传 发布食品虚假广告 代言人也担责

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获悉,国务院食安办、工信部、公安部等9部门将联合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对于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均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联合整治食品保健品虚假宣传

昨日,国务院食安办等9部门发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方案》提出,将重点治理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此外,还将重点整治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以及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据悉,整治将持续一年。

根据《方案》,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加强审查,依法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未履行责任电视台等也将被处理

在广告宣传中,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以及相关方应当履行审查并实名登记。这个范围包括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以及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等。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能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方案,属地应当对非实体店经营单位认真排查。重点检查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或保健食品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以及超范围经营、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对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电视台、报刊、互联网交易平台、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交由相关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文/本报记者 张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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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电台电视台承担主体责任

本报讯(记者祖薇)7月1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郑州召开全国广播电视传媒机构管理工作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田进指出,广电总局将督促电台电视台切实担负起广告发布者的主体责任,严禁播出各类虚假违法违规广告,对严重违规、屡教不改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该停播的坚决停播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同时通报有关部门追究相关机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这也意味着,播出虚假违法违规广告,播出机构的责任要大于明星等广告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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