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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奶”不阳光 江西上饶县七中学生买到三袋过期奶

时间:2017/4/17 10:05:27 来源:中国江西网

  4月15日早上,信州区孕妇邱女士向中国江西网上饶头条记者投诉称:她在上饶县七中读书的妹妹在校门口附近买回了三袋过期的阳光鲜奶,其中一袋牛奶甚至过期一个月,而一袋过期一天的牛奶已经被她喝下。经中国江西网记者联系上饶县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处理,店家被迫赔礼道歉并给予邱女士500元赔偿。

  邱女士如今已有3个月的身孕,她告诉记者,她喝了其中一袋可可牛奶后才发现牛奶已过期一天,于是检查了剩下的几袋,发现还有2袋也已过期,其中一袋的生产日期是2017年2月2日,标注的保质期是45天,说明这袋牛奶已过期将近一个月。邱女士说:“这家店就开在学校旁边,很多学生都会像我妹妹一样来这里买牛奶,售卖过期牛奶对他们的身体健康也会产生不良影响。”店主了解后对邱女士进行了赔礼道歉,但是两者在赔偿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邱女士查询《食品安全法》后认为,应给予其1000元的赔偿,但店主认为赔偿过多不予接受。随行记者就此事联系了上饶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随后局长郑华春与另一名工作人员来到现场取证,并对邱女士的合理诉求从法律层面予以了支持。经过长时间的协商,最终邱女士与店主进行了和解,店主给予邱女士500元赔偿并表示以后会认真检查牛奶生产日期,不再把过期牛奶卖给顾客。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二)项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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