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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在京用工业盐制假盐售往7省市 称自家从来不吃

时间:2017/3/19 10:49:54 来源:深度公众号

换个包装,工业盐就摇身一变成为中盐"食用盐",在7年里,王某伙同姐夫姜某及胡某夫妇等7人,在北京大兴区一个不足10平方米的平房里,用工业盐制作假冒中盐食用盐,通过长途车司机运输到江苏等7省市销售,涉案金额超过600万元。

深读记者了解到今日获悉,江苏省泰州市中院终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主犯王某有期徒刑15年,罚金800万元;判处姜某有期徒刑12年,罚金500万元,其余5人亦被判刑。

据深读记者了解,该案是公安部列为食药打假"利剑行动"重点督办案件。

2015年7月,公安部通报,江苏、北京等地警方联手侦破一起案值达2000余万元的特大工业盐冒充食盐案件,假盐流入涉及北京、江苏等7个省市。

公安部通报

工业盐冒充食用盐

团伙北京制假售往7省市

深读记者了解到,该案曾是公安部重点督办的案件。

2015年7月,公安部通报,江苏、北京等地警方联手侦破一起案值达2000余万元的特大工业盐冒充食盐案件,涉及北京、天津、河南等7个省市。

警方介绍,2014年年底,江苏省泰州市盐政执法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大量包装标注为"北京中盐加碘精制盐"字样的食用盐在本地低价销售。经检测,该食盐中碘含量为零,并检出亚硝酸盐成分,确认系工业盐。

泰州市公安局经过4个多月调查,基本摸清了涉案团伙使用工业盐假冒"北京中盐加碘精制盐"标识,并勾结长途客运司机进行销售的事实。

案情上报后,公安部将该案列为食药打假"利剑行动"重点督办案件。此后,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江苏、北京警方联手将该团伙的2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一举抓获,捣毁制假、仓储窝点5处。

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姜某在北京大兴郊区租用厂房并购置包装设备,以其注册的工业盐销售公司为幌子,大量购入工业盐后直接将工业盐包装为小袋食用盐,冒充"加碘盐""深井碘盐"等产品销售。截至被查获,该团伙除将小部分假冒食盐直接销售到北京一些农贸市场或通过互联网销往外地外,大部分由团伙下线胡某等勾结部分北京开往江苏、山东、安徽等地的长途客车司机,将假盐藏在汽车客舱或行李箱内运往外地,再低价批发给当地城郊结合部和农村的小商户以及食品加工小企业、小作坊。

案情

7名被告人

不是夫妻就是亲戚

记者从判决书中获悉,本案的7名被告人为5男2女,7人要么是夫妻,要么是亲戚。姜某是王某的姐夫,他曾因将工业盐分包成食用盐销售于2005年3月被原北京市商务局罚款4万余元。江某甲和女子张某是夫妻,胡某和江某乙也是夫妇,案发前俩人从事个体经营副食调料批发生意。王某还雇了一男子刘某,对工业盐进行分包。

据了解,亚硝酸盐的外观和口感均与食盐相似,如果大剂量食用,会对人体产生毒性。

购进7700吨工业盐

分装假冒食用盐卖了600多万

一审判决认定,2008年10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王某从被告人姜某及王某甲(姜某妻子,另案处理)等人处以每吨400余元至600余元不等的价格购入"桂花"牌、"长舟"牌精制工业盐7700吨。王某还从姜某等人处购买了印有"中盐"字样的食用盐包装袋、包装箱。

王某伙同被告人刘某等人,在他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青云店镇太和兴工贸、东赵村号等地租住房内,直接将工业盐分包灌装并包装成箱装"中盐深井碘盐"(400克/袋×50袋)、箱装"中盐加碘精制盐"(500克/袋×40袋)、箱装"中盐加碘精制盐"(1000克/袋×25袋)、编织袋装"中盐加碘精制盐"(1000克/袋×50袋)等规格不同的食用盐,并以每吨800余元的价格(折算价)向被告人江某甲、张某及被告人胡某、江某乙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合计616万余元,违法获利76万余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姜某明知王某将工业盐分包成食用盐销售,还向王某销售工业盐7700吨,销售金额以王某的销售金额616万余元计,违法获利38.5万余元;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每月从王某处领取固定工资,帮助王某购进工业盐并将工业盐分包成食用盐进行运输、销售,共参与向江某甲夫妇、胡某夫妇销售上述盐品230余吨,销售金额共计20万余元,违法获利1万余元。

2009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江某甲、张某夫妇明知被告人王某销售的食盐不含碘,仍从王某处合计购进1200余吨,存放于北京市丰台区丽泽桥长途汽车站北门口出租房,后销售给北京丽泽桥车站开往泰州、兴化、盐城等地班车驾驶员吴某、冯某、姚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130万余元,违法获利10万余元。

2012年10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胡某、江某乙夫妇明知被告人王某销售的食盐不含碘,仍从王某处合计购进410余吨,存放于北京市丰台区西局东街仓库,后销售给北京丽泽桥车站开往溧阳市、靖江市、太原市等地班车驾驶员肖某、潘某、蒋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41万余元,违法获利3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等7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姜某37575元、江某甲夫妇209387.5元、胡某夫妇25550元,并从王某处查获用于送货的金杯牌面包车一辆、记账本25本、自动包装机、打包机各1台、标有"中盐深井碘盐"的假食用盐若干、印有"中盐"字样的包装袋、包装箱及"桂花牌"工业盐若干等;从姜某处查获账本3本;从江某夫妇及胡某夫妇处各查获标有"中盐深井碘盐"、"中盐加碘精制盐"字样的假食用盐若干。

作案揭秘一

假盐中含亚硝酸盐

制假贩子:自家从来不吃

深读记者获悉,该案破获后,王某曾供述,最早他曾跟着姐夫姜某打工,每个月收入一千多元。"当时我姐夫姜某做的也是这个,看他挺来钱,2008年之后我就自己单干了。"

王某称,所谓加工,其实就是一个分包的过程,工业盐分包完还是工业盐,只是换了个"食用盐"的包装,按克数多少,冠以不同的名头,"如400克的叫深井碘盐,500克的叫加碘盐等,其实都是工业盐,没有任何区别。

2014年下半年起,王某花了一万多元买了分装机,只要将工业盐原料倒进漏斗中,就能自动分包。两三个小时就能装完一吨盐。"食盐"制成后,王某根据需要,卖给在客运站附近做百货批发生意的胡某等人,胡某等人再卖给大客车司机。客车司机再将"食盐"藏匿在客舱或行李箱内,最终流入包括江苏、北京在内的7个省市。

办案人员表示,客车司机一般会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分散批发给城郊结合部和农村的小商户。正规卖场,这种盐是进不去。

团伙成员归案后表示,他们虽然买卖这种"食盐",自家却从来不吃。

作案揭秘二

假盐利润惊人

主犯在京有房、有门脸、有奥迪

据深读记者了解,办案民警接受媒体采访曾时称,工业盐每吨进价只需400多元甚至更低,但食盐的市场价每吨4000元,团伙造假利润惊人。

根据民警调查,每吨400元左右的工业盐卖到王某手上后,经过分装卖给胡某等人时,价格已涨至每吨900元以上,胡某等人加价几百元卖给客车司机。司机再转卖给各地商户,假盐流转到消费者手中,价格还要比正规食盐市场价低。

王某就曾表示,自2008年收入在百万元左右。

经警方初查,姜某不仅向王某提供用于生产假冒食盐的工业盐、包装箱等,他自己也会从王某手头购进分包的"食盐",卖至北京地区的调味品市场。"他在北京四环有一套160多平方米的房子,一辆奥迪Q5轿车,还有门面房和几辆货车。"

一审判决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团伙7人判刑

深读记者了解到,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直接包装后充当食品销售,被告人姜某明知王某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直接包装后充当食品销售而向其提供原料,其中王某、姜某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刘某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江某甲、张某夫妇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江某乙夫妇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王某、姜某、江某甲、胡某各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被告人姜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江某乙、刘某分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七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800万元;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8万元;分别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江某甲有期徒刑7年9个月,并处罚金16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70万元;分别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判处被告人江某乙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2万元;扣押的各被告人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终审判决

账本记录犯罪事实

原审认定正确终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除江某乙外,其余6人均提起上诉。6人均对指控的犯罪数额提出了异议,认为认定数额过高,定性错误,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减轻或从轻处罚。其中胡某还称,销售便宜的盐没有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

泰州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当庭发表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省泰州市中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是犯罪数额的认定,二是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定性。

关于犯罪数额,认定姜某、江某甲夫妇、胡某夫妇的犯罪数额的证据主要有公安机关从王某处扣押的25本记账本,从姜某处扣押的3本记账本等。王某、姜某处账本是两人在案发前记录的,并非案发后根据回忆所写,属于客观性书证。王某的记账本内容比较详细、连续,稳定性优于言词证据,与相关上诉人的供述亦能够相互印证,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

关于姜某销售给王某的工业盐数量,有在案的王某的4本卸货账本、姜某的3本记账本、王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等予以认定。姜某在侦查阶段曾供述自己出售7000多吨的工业盐给王某,相关证据足以相互印证。故一审判决对姜某销售给王某的工业盐数量确定为7700吨的事实认定恰当。其余几人的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一审法院认定确实,且一审判决亦基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予以就低认定,应属恰当。

关于争议焦点之二,经查,姜某之前曾经因将工业盐分包成食盐出售被处罚,后经营工业盐公司。他和妻子王某甲在侦查阶段均供述从2008年开始出售工业盐给王某用于分包灌装冒充食盐出售,并且后来他又从王某处将分包好的食盐销售给下家,姜某主观上知道王某将从其处购买的工业盐分包成食盐出售,仍然提供工业盐给王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严禁将工业用盐、农业用盐作为食盐销售。虽然检测报告中没有明确指出有毒、有害的成分,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工业盐应当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王某将工业盐等非食用盐充当食盐销售,姜某明知王某从其处购买的工业盐用于灌装充当食盐出售,而为王某提供生产原料;刘某明知王某制假盐出售而帮助生产、运输,几人均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王某、姜某是主犯,刘某灌装、送货等起到从属、辅助作用,系从犯。

江某甲夫妇知道从王某处购进的盐系私人加工的假盐,胡某夫妇明知道从王某处购进的盐系假盐且不含碘,仍然予以加价出售。

经鉴定,他们销售的盐均不符合食用盐标准,他们的行为均同时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结合其犯罪数额,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江某甲夫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胡某夫妇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今年年初,江苏省泰州市中法院审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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