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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无碘盐当碘盐卖两商贩分获刑罚

时间:2017/3/14 14:31:46 来源:遵义晚报

昨日,受市民关注的商贩售卖无碘盐案,在汇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两名被告人均被处以刑罚。透过案件的审理过程,法院通过遵义晚报提醒广大市民,食盐无论是购进还是销售,都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否则都属犯罪行为。

被告人自辩:售卖的虽无碘但不是假盐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4月,张某(女,46岁)以每件140元的价格,从丁某(另案处理)处购进“海藻碘盐”16件,共计784斤,存放在自己开设于长征镇坪丰市场的粮油供应店内销售,直至案发仅获利200余元。此后,李某(男,54岁)以每件150元的价格,从张某处购进“海藻碘盐”13件,共计637斤,在新蒲新区虾子镇自己开设的副食品店内销售,直至案发获利100余元。

案发后,两名被告人分别新蒲公安分局抓获。根据贵州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作出的鉴定证实,销售的“海藻碘盐”属无碘食盐(含碘量均为0.00mg/kg),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随即,2人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批准逮捕,并提请公诉。

但在庭审中,两名被告始终认为售卖的不是假盐。因为在他们看来,自己虽然售卖了无碘食盐,但至少盐是真的,人吃了不会出现中毒等症状。针对被告人的自辩,法庭予以了驳回。

法官释法:销售不符“国标”的属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检方指控两名被告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决定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判决张某有期徒刑半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半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另外,2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盐的销售经营活动。

宣判结束后,遵义晚报记者就法院驳回被告人自辩的原因,采访了法官。法官解释,从表面上看,销售无碘盐好像对公众影响不大,但根据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防止研究所出具的一份说明可以看出,我省属于碘缺乏地区,因此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必须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加碘食盐。如果人们长期食用无碘盐,就会出现地方性的甲状腺疾病,或造成产妇、婴幼儿发育不全等严重疾病,以无碘盐当作碘盐销售,从根本上就违反了国家法律,是一种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另外,在庭审中,两名被告人均无法提供盐产品的专卖许可证件,不能说明进货渠道,更未意识到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故法院认定2人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罪名成立。

另外,承办法官透露,涉案的这批无碘盐,已被办案单位悉数追回,剩余部分未流入市场销售。广大市民为了身体健康,购买食盐请务必前往正规的销售点或大型超市,切勿购买来路不明的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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