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业资讯网站
用户中心
综合报道 市场动态 食品安全 产业经济 科技动态 经营管理 专业视角 各地动态 企业新闻 财经新闻 健康资讯 养生资讯 饮食资讯 美食资讯 排行 评论 滚动 百度
关键词:
站点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食品安全 > 正文
【设置字号: 【手机阅读】
全面、准确、专业、及时行业新闻资讯

北京:固体饮料标注不符 网店被诉十倍赔偿

时间:2017/3/10 9:06:39 来源:千龙网

据北京法院网消息,认为所售固体饮料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品,徐先生将广州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务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商务服务公司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近日,北京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6年8月23日,徐先生从商务服务公司在天猫经营的保健食品专营店购买了5瓶单价为162元的天然奈氏力斯鱼胶原低聚肽粉(固体饮料),支付货款共计810元。该商品外包装营养成分表载明:能量1502千焦(kJ)/每100克(g),营养素参考值18%;蛋白质12.0克(g)/每100克(g),脂肪2.0克(g)/每100克(g),碳水化合物72.2毫克(mg)/每100克(g),钠300毫克(mg)/每100克(g)。徐先生就涉案商品申请退货,商务服务公司已退还其涉案商品货款810元。

后徐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收到货物后,发现涉案商品外包装载明的营养成分表标注的能量值为1502千焦/100克,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折算的涉案商品能量值为279千焦/100克。涉案商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商务服务公司解除合同、退款及赔偿。商务服务公司未答辩。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徐先生与商务服务公司的买卖合同,徐先生退还商务服务公司涉案商品,商务服务公司支付徐先生8100元赔偿金,驳回徐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商务服务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庭审当天,经法院传票传唤,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庭经审查依法作出裁定,案件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第23条规定,能量指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在人体代谢中产生的能量的总和。并规定了各产能营养素的能量折算系数,其中蛋白质的折算系数为17kj/g、脂肪的折算系数为37kj/g、碳水化合物的折算系数为17kj/g。


相关搜索: 固体饮料
查看版权声明 责任编辑:Techoo-3
文章相关:
提意见或留言(需要审核后显示) 进入论坛交流
表情0 表情1 表情2 表情3 表情4 表情5
表情6 表情7 表情8 表情9 表情10 表情11
您好:网友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热门图片新闻
  • 黄金周后省内螃蟹价格不降反升 再等半个月左右 吃蟹性价比最高
  • 160元一公斤!南京“天价”香椿芽抢先上市
  • 番茄比鸡蛋贵!昆明市场上番茄零售价格上涨
  • 火锅里的肉丸子都是肉吗?事实不是你想像的!
  • 鸡架泥槽头肉入馅 这样的低价水饺你敢吃吗
  • 黄金周后省内螃蟹价格不降反升 再等半个月左右 吃蟹性价比最高
  • 160元一公斤!南京“天价”香椿芽抢先上市
  • 番茄比鸡蛋贵!昆明市场上番茄零售价格上涨
  • 火锅里的肉丸子都是肉吗?事实不是你想像的!
  • 鸡架泥槽头肉入馅 这样的低价水饺你敢吃吗
  • 缩略图
  • 缩略图
  • 缩略图
  • 缩略图
  • 缩略图
相关热门新闻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