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某利用开设商贸公司之便,私自涂改已过保质期的速冻汤圆的生产日期并对外销售,民警在其库房内查获的尚未销售的汤圆货值金额达40余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最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2007年,王某在北京注册成立了一家商贸公司,经营多个知名品牌的汤圆、月饼等季节性食品,生意做得风生水起。2014年3月,王某从某知名食品厂低价进得4000余盒2014年1月生产的、保质期为一年的速冻汤圆。由于已经过了当年的元宵节,错过了汤圆的最佳销售时机,王某便雇佣货车将该批汤圆运往自己租用的冷库内储存,以备来年元宵节期间出售。
2015年2月,元宵节前,王某指示公司员工将存放在冷库中已过保质期的速冻汤圆的生产日期由2014年1月涂改为2015年1月,之后利用自己经营商贸公司的便利条件,将已过保质期的速冻汤圆对外销售。
2015年3月,王某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其租用的冷库内起获尚未销售的涂改生产日期的速冻汤圆共计4366盒。经该品牌速冻汤圆生产厂家鉴别,上述速冻汤圆的商品名称以及生产日期标注方式均不符合该厂家的生产工艺。经鉴定,该批涉案速冻汤圆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食品经销商:诚信乃经商之本,尤其是经营食品的商家,始终应谨守以信立商、以诚经商的理念,切不可贪图一己利益罔顾广大民众的食品安全、身体健康,如若不然,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遭到市场的抛弃。(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