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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制造假汾酒112箱 太原一男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

时间:2016/10/28 17:03:53 来源:山西法制报

男子李某受刘某(已判刑)雇佣,在太原市小店区一民用小院内制造假冒汾酒。被查获时,经李某制造的假汾酒共计112箱,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89144元。近日,太原市小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

2014年6月,刘某租用太原市小店区一处民用小院,以低价购进杏花清、特质杏花春等作为原材料,雇佣李某用上述低价购进的各种酒,生产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等系列的汾酒,并从一个陌生男子处购买假冒的“出口汾酒”“黄盖汾酒”等,后刘某将其生产和购买的汾酒销售至太原市各酒店。2014年8月29日,公安民警与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查人员,在刘某生产假酒的民房内查获各类疑似假汾酒122箱。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被查扣的122箱汾酒均为假冒“杏花村”“牧童牛”注册商标的商品。被查获的汾酒案值金额为人民币194580元,其中李某生产的假冒汾酒计112箱,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89144元。

今年4月7日,民警根据研判分析在忻州市静乐县县城鹅城街一路边平房前将李某抓获,随后押解回太原。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生产的假冒汾酒上(防伪标识、包装)使用他人有效的两种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属权,非法经营数额达18914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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